严惩!近日沧州查处多起疫情防控期间违法案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了一批案件,维护了市场秩序。现公布第十二批典型案件:

案例一

河北泉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哄抬物价案

根据群众举报,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存在哄抬物价以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冒用厂名厂址等问题。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60万元。

案例二

威县乐淘服饰店非法销售口罩案

根据群众举报,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乐淘服饰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服饰店无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其销售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无产品注册证、购进票据。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罚款10万元。

案例三

巨鹿县闫英豪消毒用品经销处非法销售口罩案

根据群众举报,巨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闫英豪消毒用品经销处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一次性医用口罩1300只。经查,该经销处无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其销售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无产品注册证、购进票据。巨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经销处罚款10万元。

案例四

衡水孙某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根据群众举报,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孙某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孙某从河南省购进假冒伪劣口罩 13万余只,价款76000余元,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孙某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五

吴桥县集贸市场药房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根据群众举报,吴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集贸市场药房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该药房销售的口罩存在伪造厂名厂址、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问题。吴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药房罚款5000元。

新华区查处两起疫情防护期间违法案件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需要全区上下合力应对,对此间发生的违法案件,必须严惩不贷。近期,我区连续查处两起相关案件。

案件一:拘留一名寻衅滋事辱骂防疫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人

2月7日15时,在新华区交通北大街水务局仓库小区门口疫情防控执勤点,有一名男子辱骂防疫工作人员。接警后,新华公安分局立即指令建北派出所迅速出警。

经查,张某某现住新华区交通北大街水利局宿舍,酒后返回住处,路过执勤点时,正在执勤的防疫人员发现张某某未戴口罩,对其进行提醒,劝其戴上口罩。张某某不听劝告并当众辱骂工作人员,后被其他在场人员拉开返回住处。后来,张某某再次返回执勤点,对正在执勤的防疫工作人员进行了辱骂,同时拿出随身携带的绿色水果刀站在原地,对执勤人员和一名路过人员指指点点。分局建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其当场抓获。

2月7日晚,新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件二:破获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2月6日15时,我区居民董某某报警称:2020年2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在网上购买30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价格为每个3.6元,2月5日晚收到货后,于6日上午将该批口罩捐赠给新华区道东办事处,办事处人员发现该批口罩无生产日期、厂址等信息。接警后,新华公安分局立即迅速开展侦办工作。经检验,该批口罩没有生产厂址、生产日期、商标等,定为假冒伪劣产品。经精准工作,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河间景和镇人,在网上经营服装),2月8日将该刘成功抓获。经查,刘某某供述了在明知这批口罩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在他人手中低价购置3180个,并高价销售给董某某以此牟利的犯罪事实。2月8日,新华公安分局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5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被拘留

警情通报

2020年2月9日, 孟村县新县镇王帽圈村民辛某鹏(男, 20岁), 王某(男,20岁),王某鸥(男, 20岁), 王某翔(男, 20岁), 杨某(男, 21岁)私自聚集外出,拒不执行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通告,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隐患。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处以辛某鹏等五名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当前正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疫情防控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转自:沧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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