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政府決定 毆打他人行政拘留15日

拒不執行政府決定 毆打他人行政拘留15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和第十三條規定,河津市公安機關對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和“毆打他人”行為的卜某某分別裁決,合併執行,處以十五日行政拘留。

卜某某,現住在河津市鋁基地朝霞區13棟4門13號,2020年1月31日16時許,山西鋁廠朝霞管委會根據山西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要求,在鋁基地華澤路西段設點防疫病情工作人員武麗萍、趙林全對卜某某進行檢查登記時,卜某某不聽勸阻駕駛車輛強行闖點,武麗萍攔住不讓通行卜某某下車後在武麗萍左臉部扇了一巴掌,趙林全上來制止時卜某某又對趙林全頭部實施毆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和第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和“毆打他人”行為的卜某某分別裁決,合併執行,處以十五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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