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法辦公室關於遵守疫情防控有關法律規定的提示


深圳市普法辦公室關於遵守疫情防控有關法律規定的提示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十分嚴峻,廣東省已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深圳市正落實最嚴格的防控措施,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安全。為依法科學有序開展疫情防控工作,請廣大市民進一步強化法治意識,認真學習並嚴格遵守疫情防控有關法律規定和一級響應要求,知曉相關權利義務,以實際行動助力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深圳市普法辦公室就遵守疫情防控有關法律規定提示如下:

一、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二、服從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物業管理單位的指揮和安排,服從中央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省疫情防控指揮部、市疫情防控指揮部作出的決定和命令,配合落實應急處置措施,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二十條)

三、到過疫情發生地,必須如實報告、主動隔離,這是公民應盡的義務。明知已感染或者被告知應當接受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的,仍違反人民政府規定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從疫情重點地區到深圳的人員,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或者集中、居家醫學觀察等防控措施,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四、疫情防控期間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等控制措施屬於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傳染病防控措施。在公共場所經勸告拒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檢測體溫、不配合做好社區登記、拒絕提供或者隱瞞與疫情防控相關行程、拒絕提供密切接觸史、擅自離開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點、擅自離開疫情重點地區返深,以及其他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間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絕、逃避、阻礙、干擾衛健、公安等部門工作人員為預防、控制、消除疫情所採取的防疫、檢疫、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五、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不得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不得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違反上述規定,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六、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藥水等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和其他醫用物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七、不得違反國家在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

(依據:《價格法》第十四條;《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八、利用疫情實施詐騙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九、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特此提示。


深圳市普法辦公室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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