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向您借钱,把他房产证交到您手里作为担保,您可以借吗?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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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间资金互助,又有抵押担保,是可以借的。但应该先去房管局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才能借钱出去。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亲友之间的资金互助是可以的。

也就是说,如果熟人、朋友和亲戚之间,不以盈利为目的,借贷利率符合法定要求,是完全受保护的。

如何落实担保手续?

法律上认定借贷的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不是他把房产证交给你,这个担保就有效,还要看有没有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只有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拿到绿颜色的他项权利证,这个借贷的抵押担保手续才算合法有效。

如果只是把房产证交给你,没有去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这个抵押是不生效的,法律也是不保护这个抵押担保权的。

也就意味着,这种操作的担保无效的,视为借贷没有担保。

借贷需要注意些什么?

01、借贷利率

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是24%,也就是月息2分,超过月息2分,法律就不保护了。

年息超过36%,法律认定无效,但是年利率在24%-36%的部分是法律不管的。

也就是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月息2分,低于月息3分,这部分利息,如果对方付给你,你拿到了,对方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去。如果对方不给你,你也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去要。这区间的利息就是法律不管的。

02、砍头息

不能搞砍头息,如果存在砍头息,这部分要从本金里面扣除。

比如,他找你借10万,月息2分,那么年息就是2.4万,如果这2.4万在实际给他的时候,合同上说的是10万,实际只给了7.6万,那么最后认定的本金就是7.6万,不能以10万来计算利息。

03、借贷合同生效

签了书面的合同,但没有实际交付资金的话,借贷合同也是不生效的。

只有实际交付了现金,借贷关系才成立。

04、抵押生效

还是上面说的,如果只是把房产证给你,没有去房管局办抵押登记,视为借贷没有担保,到时候不还钱,也不能处理房子。

05、如何证明你已经把钱给对方了?

最好通过银行转账,保留好银行转账凭条,然后再让对方出具收款收据,把这些资料都保管好,万一打官司会用到。

06、出借的资金一定要是自己的合法收入

自己要能证明借给朋友的钱是自己的合法收入,不能金融机构套现资金,也不能是社会集资的资金。如果自己不能证明借出去的钱是自己的合法收入,就不要借了。

一旦出现借贷纠纷,到法院打官司,法官首先要落实的就是你的出借资金的合法性。不能证明的话,官司就要输。

07、签借贷合同时,让对方配偶一起签

让朋友和他的配偶一起来,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一是认可抵押,二是认可夫妻共同债务,万一以后扯皮,也不会出现抵赖的情况。

因此,如果你们确实是朋友,准备借出去的钱也是自己的合法收入,把利息约定在合法范围内,房子还能办妥抵押登记手续,这个钱还是可以借钱的。


房坛法菜


肯定不行。

首先如果房产是借款人本人的,那你与借款人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担保关系。

其次即便是你愿意借个他钱,房屋属于不动产,以不动产作为担保的必须有夫妻双方同意,并且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能保护你的合法权利。

相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会下发一个他项权利证给你,这样如果借款人日后有违约行为你才能主张你的权利。

抵押作为快速获得资金的手段,经常被人们使用,给人们带来了很多好处,同时也引起很多的争议。这些争议的出现,归根到底是对抵押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清所致。下面详细解读我国担保法抵押的详细规定。


一、抵押和抵押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三、抵押的效力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四、抵押权的实现 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五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五、最高额抵押 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六十条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以上为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登记的要求,建议你办理相关登记,也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朋友友情。


请叫我雷锋623


房产抵押以登记为准则,房子作为抵押物,并不是说把房产证交到你手上就可以了。

简单的说,就算房产证交到你手上,你对该房产还是没有房屋所有权(全部产权、部分产权),以及处置权、甚至连使用权都没有,你仅仅只有对房产证的“保管权”以及房主跟你借款的债权,同时就算债权具有法律效益,债权也是需要顺位偿还的(如:第一债权人、第二债权人、第三债权人等)。

1、可以借吗?

首先,要调查该房屋的产权情况,房屋所有权是完整产权还是部分产权,简单的说就是房子有没有抵押,抵押欠款有多少?如:一押、银行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二押、房子抵押给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自然人。


其次,房主的债务情况,债务情况包含房产抵押、以及其他借贷,如:民间借贷、网贷、信用卡等,


最后,购销合同、抵押登记,为了取得房屋的部分权属,保障(债权人)借款人对债务人(欠款人)的权益,一般情况下均需要签署抵押物的购销合同以及抵押登记。

2、注意事项。

(1)偿还能力与抵押物价值。

如果该房主的房子都无从银行做抵押贷款了,债务数额远高于抵押物的价值数额,那么千万不要借,借出去的结果可能就收不回来了,就算是将房产变卖也可能无法偿还全部债务;

(2)征信报告与债务逾期风险。

与第(1)条相应,借钱的人征信太烂,存在债务逾期的(如:信用卡逾期、房贷断供等)现象,导致其他的借款渠道被关闭,只能从朋友身上借钱的,也是需要注意的;

(3)借款金额、资质、利息。

借款金额、资质与第(1)、(2)相应,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利息,首先利息在合法的规定下,其次考量银行抵押(一押)、房产抵押(二押)的利息。

3.法律依据。

可参照房屋抵押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借贷方面的法律依据。

但是“老懒横行”的时代,你认为呢?


天天房知道


不可以。

因为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房子属于不动产,以房产部门的登记为准,房产部门登记谁的名字,房产就属于谁的。至于房产证在谁手里,其实都无所谓,你拿到房产证并不能代表,你对房子享有抵押权。

另外,即使你手持房产证,房产局登记的你朋友的名字,他同样可以用房产抵押,如果在法院有官司,法院也可以查封、拍卖他的房产,所以拿房产证担保根本没有任何效力,,,!!


疯狂老苗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这个不可以,没有法律保护,如果打个欠条,在把房产证拿到手里,欠条上签名,日期,房产证和身份证上的字一至,,就可以借了[呲牙][呲牙][呲牙][呲牙][捂脸][捂脸][捂脸][捂脸]


在路上寻找致富路的小


真正朋友要么不借,说明不借的难处,要借不会要对方的房证不然还是好朋友吗?


同同1765


不可以,房产证是可以随时挂失换房产证的,而且也不知道这个证是不是有抵押,风险太大,将来可能会有很多麻烦。


hrbsnow11


当然不可以,房产证放我的户主又没变,也没做过抵押手续,公正也没有,根本无效!还不如借条有用呢!


微尘泪


房产证挂失重办不行?


江峰136664624


为什么老问这种无聊问题,既然有房产证,那直接抵压给银行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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