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20多年,還籤臨時勞動合同,單位是不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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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勞務臨時用工合同是務工人員進入工作狀態後就必須要完善的,所以這份合問是違法。


人生其實不用太圓滿


這需要看您是否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累積20年。倘若您在一固定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的或有其他法定情形的,那用人單位應當與您簽訂無固定期間的勞動合同,此類勞動合同沒有終止期限,用人單位不得以合同期限屆滿而要求終止合同。

如果您是在不同的工作單位累積工作滿20年,不存在在固定一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情形,那麼用人單位與您簽訂《臨時勞動合同》也是合法的。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的勞動期限必須要長達半年或一年以上,都是由雙方意思自治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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