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特殊時期,封閉小區限制自由和強制每日檢測體溫有法律依據

七色慧


這個問題是現在必須要解答和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熱點問題,當下新型冠狀肺炎病毒疫情時期,屬於特殊情況。為了保證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為了防止疫情的擴散和病毒的傳染,有關政府職能部門有權依法採取封閉小區,限制人員出入並對有關人員進行隔離等措施。

這樣做是有法律依據的,主要依據下列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對應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5、其他相關的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具體為:

一、對人員進行疏散或隔離的規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33條規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二、對於突發傳染病採取緊急措施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傳染病爆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並可採取以下緊急措施:

1、限制人員集體活動

2、停工、停業、停課

3、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原體汙染的有關物品

4、控制和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和家禽家畜

5、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以上都能夠看出,在疫情時期,採取對小區封閉和強制每日檢測體溫,完全是有法律依據的。

相反,那些不遵守疫情時期的管理規定,都是一種違法或犯罪行為,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會依法受到法律追究的。

再次提醒:廣大民眾自覺遵守政府規定,自覺履行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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