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考虑离婚?

凡间之俗人


这个问题是一个深刻的话题!

第一,感情破裂。

第二,性格不合吧。一个善良懦弱手善,一个暴力倾向严重,曾经有过严重暴力行为的!故意致伤导致无法正常生活的。

第三,确实无法和谐相处。不谈感情不谈性格只是凑合过,只要可以和谐和平相处。



Jenny萱baby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感情彻底破解,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这个时候,基本上就是必须离婚的时候。

因为法律规定,法院同意判决离婚的最根本原因有且只有一个——感情彻底破解。

实际上,如果夫妻之间感情确实已彻底破解,硬性捆绑在一起,或许,对双方都是严重的伤害。

此时,离婚有两种方式:

1.协议离婚,直接去民政局办理,就可以,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快捷。

2.诉讼离婚,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就只能去法院解决。

这种方式,效率会比较慢。

去法院的话,就必须具备感情彻底破解的证据,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具体条件,大概如下:

1.另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痛苦行为的;

2.有严重的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

3.一方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的,所谓长期一般指五年以上的;

4.一方存在吸毒、赌博情形的;

5……

总之,就是要有一些证据证明双方彻底没有感情了,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或者在一起生活,对另一方有生命危险。

最后的忠告——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能走到一起,开花结果,实在不容易,能挽回就尽量争取。

毕竟,孩子是不幸婚姻最大的受害者。


邹玉杰律师


如题,离婚,毕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选择离婚,就大多数人而言,必是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双方已无法相处了,

在现实的婚姻关系中,因出轨而引发的离婚,已占据了离婚原因的首要位置,一方的出轨行为,给对方的伤害,既是明知,又为故意,给双方的婚姻关系造成的伤害,也是致命的,同時这种原本一方的行为,也可能诱发对方赌气报复式的出轨他人,从而使双方的关系,切底的破裂,婚姻由此而解体,

另外,两人性格不合,秉性相左,又不善于协调处理好双方的关系,长期的针锋相对,毫不谦让,包容,二天一小吵,三天一大闹,情急時,不惜诉诸武力,形成婚内的家暴现象,時久,势必使双方都身心俱疲,心灰意懒,毫无感情寄托依恋可言,心生离意,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在家庭暴力现象中,还存在着一种冷暴力现象,同样也是婚姻关系的大敌,这种状态,主要是由双方不善于勾通交流,致双方间误会,成见,矛盾日积月累,不断的加深激化,又未能通过及時有效的勾通与交流,化解消散,致双方进入一种冷战状态,或形同路人,分房而居,或各玩各的,彻夜不归,或者直接就采取分居的形式,使夫妻间的关系,形同丧偶一般的状态,時久,则双方渐行渐远,心灰意冷,相互间的情感降至冰点,荡然无存!

再还有就是,由一方的个人恶习而引发的情感破裂,如视赌如命,败尽家业,或吸毒犯罪,害人害己,或偷盗诈骗,触犯刑律,等等,

所以,以上这些原因,都会使夫妻间的感情大受伤害,如都未能及時的认识到其危害性,未能及時的挽救止损,则势必使双方的感情彻底的破裂,这就是考虑离婚的重要依据!





南桥布衣


我是杨蓓律师,点击图像关注我,以免以后找不到我哦。什么时候应当考虑离婚?这个要以你个人感受为主,即你认为确实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可以考虑离婚了。根据婚姻法规定,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才会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下所述: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此条与新婚姻法第32条二款四项规定不同,已不再适用,编者说明)。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杨蓓律师


在你无法为这个家将就,也可以说如果你没有一个理由可能说服自己继续下去,那么,你就可以考虑离婚。

我相信一切的开始都是因为爱情,答主目前没有小孩,无论我和老公有什么争吵,公婆站在我这边,这是我最大的欣慰。

如果有小孩了,请慎重考虑,毕竟离婚对孩子也是一种莫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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