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讳疾忌医,隐瞒不报,会承担什么责任

疫情当前,全国31个省份已经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各地政府据此发布了有关防控措施的通告,特别要求报告疫区来往史和自我居家隔离等。那么,如果隐瞒不报,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从法律角度讲,首先《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授权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而如果是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最高刑是死刑。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专门强调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该意见明确,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从实践来看,全国已出现了多例故意隐瞒疫情不报被行政拘留或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案件。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就已有十几起。

疫情当前,有些居民可能出于各种想法害怕申报,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没事不会被感染新冠病毒,也不会传染他人,不进行申报登记也无所谓。也有人刻意隐瞒自己与疫情有关的真实活动行程或病症不进行登记,一旦发病却是害己害人,为疫情抗战添堵。从结果看,这些隐瞒不报者也几无例外的均被确诊属于新冠肺炎患者。

笔者提醒大家,当前已经进入防疫关键期。尽管这个春节已经放出了寒假的感觉,但仍能和家人相伴,零食入嘴,无需人管,自由自在。但是,一旦触犯法律,就会失去自由。届时可就没有家人、没有电视、没有手机、没有零食。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一定要遵守政府有关防控措施,积极配合开展防控工作,特别是如实报告疫区来往史或者接触情况,进行自我隔离。讳疾忌医,隐瞒不报,悔将晚矣。


疫情当前,讳疾忌医,隐瞒不报,会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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