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處理醫療廢物汙水直接排放至清流河,構成犯汙染環境罪

【摘要】被告人餘某某在無危險廢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收購來的醫療廢物,使用粉碎機粉碎成塑料顆粒,清洗塑料顆粒的汙水則通過下水管道直接排放至清流河內。清洗後的塑料顆粒由余某某聯繫對外進行銷售。2019年3月22日法院判決,被告人餘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支付處置20.85噸危險廢物費用共計114675元。

【關鍵詞】刑事訴訟,經營許可證,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犯汙染環境罪

刑事訴訟:處理醫療廢物汙水直接排放至清流河,構成犯汙染環境罪

刑事訴訟,懲罰犯罪,保障人權


一.引言

在無危險廢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醫療廢物粉碎成塑料顆粒,汙水直接排放至清流河內,構成犯汙染環境罪。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資料來源於“餘某某汙染環境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x1102刑初25號”。

二.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餘某某在x市x區x社區x隊經營廢品收購站。自2016年以來,為謀取高額利潤,餘某某夥同柏某、餘某(均另案處理)在無危險廢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從王某3(另案處理)等人處購買醫用注射器、醫用輸液瓶、醫用導尿壺等醫療廢物,並使用粉碎機粉碎成塑料顆粒,後抽取地下水進行清洗,清洗塑料顆粒的汙水則通過下水管道直接排放至清流河內。清洗後的塑料顆粒由余某某聯繫對外進行銷售。

(二)2018年5月16日、5月31日,偵查機關在餘某某處共查獲醫用輸液瓶、醫用導尿壺、醫用針頭、醫用輸液皮條等醫療廢物合計20.85噸。經x市環境保護局x分局鑑定,上述醫療廢物均為危險廢物。x市環境保護局x分局將上述查處的醫療廢物委託xx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暫存,並確定該公司對上述危險廢物進行處置,該公司的報價為處置費單價5400元噸,運輸費單價100元噸,處置費用共計114675元。

三.裁判結果

2019年3月22日法院判決,被告人餘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餘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支付處置20.85噸危險廢物費用共計114675元。

四.討論

(一)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餘某某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應當以汙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訴稱:被告人餘某某,從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汙染周邊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避免環境二次汙染,其使用的危險廢物根據法律規定應及時予以處置,由此所產生的處置費用應當由被告方負擔。故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餘某某立即支付處置20.85噸危險廢物費用共計114675元。

(三)鑑定意見:涉案回收、貯存的廢尿壺、廢注射針頭等醫療廢品,經比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屬“831-001-01”感染性廢物和“831-002-01”損傷性廢物,統屬“HW01”屬於危險廢物,該處加工點將上述醫療廢物同普通廢物混合堆放,並加工產生的成品及半成品等,根據《危險廢物鑑別編制通則》(GB5085.7-2007)第5.1條和6.1條規定,仍屬危險廢物。

(四)法院觀點:被告人餘某某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餘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從輕處罰。採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被告人餘某某自2016年以來,多次處置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故對其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餘某某,從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汙染周邊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1.製售假藥案: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抗癌藥品,其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2.涉醫刑事訴訟:為非法牟利而包裝減肥藥,並通過網絡微信途徑銷售。3.未取得相關許可,擅自經營用於醫學美容肉毒素和玻尿酸,觸犯刑法。4.非法行醫罪:無醫生執業資格,在美容會所開展醫學美容,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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