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映翰通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八、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九、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十、本協議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各報備一份,其餘留甲方備用。

二、其他事項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書刊登日至上市公告書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項外,沒有發生《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事項,具體如下:

(一)本公司主營業務發展目標的進展情況正常;

(二)本公司所處行業和市場未發生重大變化,原材料採購價格和產品銷售價格、原材料採購和產品銷售方式等未發生重大變化;

(三)除與正常業務經營相關的採購、銷售、借款等商務合同外,本公司未訂立其他對本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沒有發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關聯交易,且沒有發生未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

(五)本公司未發生重大投資;

(六)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資產(或股權)購買、出售及置換;

(七)本公司住所未發生變更;

(八)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未發生變化;

(九)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十)本公司未發生對外擔保等或有事項;

(十一)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未發生重大變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會運行正常,決議及其主要內容無異常,公司未召開股東大會和監事會;

(十三)本公司未發生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第七節 上市保薦機構及其意見

一、上市保薦機構基本情況

二、保薦人(主承銷商)的推薦意見

上市保薦機構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北京映翰通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薦北京映翰通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交易,並承擔相關保薦責任。

三、為發行人提供持續督導工作的保薦代表人的具體情況

馬如華:光大證券投資銀行事業部團隊負責人,保薦代表人,碩士。曾就職於天同證券、世紀證券、第一創業證券,歷任項目經理、投資銀行總部總經理助理、投資銀行(北京)總部副總經理、董事總經理。主持或參與了希努爾、榮盛發展、巨星科技、碧水源、新嘉聯、精鍛科技、華光陶瓷、東方電子、中原油氣、金晶科技、蘇寧電器、齊峰股份、江蘇曠達、康普頓、光力科技等企業的首發或再融資項目,萬傑高科、山東海化、齊魯石化、得利斯等一批公司的上市推薦和股份制改造項目,ST雅礱、涪陵電力、東方電子等上市公司的併購項目,在企業投融資、上市保薦、併購重組等方面具有較深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工作經驗。曾被深交所評為優秀保薦代表人。

文光俠:光大證券投資銀行部資深董事,保薦代表人,碩士,曾就職於第一創業證券。主要負責或參與了希努爾、齊峰股份、新嘉聯電子以及中礦環保等IPO項目的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工作;負責或參與了威孚高科定向增發項目;負責參與了三金玻璃、聖陽實業及嘉利科技等公司的改制輔導等上市前期工作;作為簽字負責人完成了自然科技、視酷偉業、晶珠藏藥、香巴林卡等項目的新三板掛牌工作。

第八節 重要承諾事項

一、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願限售安排、自願鎖定股份、延長鎖定期限以及股東持股及減持意向承諾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相關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李明、李紅雨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經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2)發行人股票上市後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若發生除權除息等事項的,該發行價作相應調整,下同),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

(3)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全部股份在上述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本次發行的發行價格。

(4)除前述鎖定期外,在本人擔任發行人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本人將向發行人申報本人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及其變動情況,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本人離職後6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5)自前述鎖定期滿後,本人將認真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於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如需減持股份的,將通過大宗交易方式、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進行減持。本人擬在承諾的鎖定期滿後減持發行人股份的,將提前五個交易日向發行人提交減持原因、減持數量、未來減持計劃、減持對公司治理結構及持續經營影響的說明,並由發行人在減持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

(6)本人不會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

(7)如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規定或要求股份鎖定期與本承諾不一致的,則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鎖定期和限售條件自動按照該等新的規定和要求執行。

2、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近親屬的相關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近親屬李紅雨之姐李莉承諾: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經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3、持股5%以上股東出具的承諾

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韓傳俊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經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2)發行人股票上市後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若發生除權除息等事項的,該發行價作相應調整,下同),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

(3)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全部股份在上述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本次發行的發行價格。

(4)除前述鎖定期外,在本人擔任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本人將向發行人申報本人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及其變動情況,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本人離職後6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5)自前述鎖定期滿後,本人將認真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於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如需減持股份的,將通過大宗交易方式、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進行減持。本人擬在承諾的鎖定期滿後減持發行人股份的,將提前五個交易日向發行人提交減持原因、減持數量、未來減持計劃、減持對公司治理結構及持續經營影響的說明,並由發行人在減持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

(6)本人不會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

(7)如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規定或要求股份鎖定期與本承諾不一致的,則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鎖定期和限售條件自動按照該等新的規定和要求執行。

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德豐傑清潔、南山阿斯特、姚立生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企業/本人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本企業/本人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經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2)自前述鎖定期滿後,本企業/本人將認真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於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如需減持股份的,將通過大宗交易方式、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進行減持。本企業/本人擬在承諾的鎖定期滿後減持發行人股份的,將提前五個交易日向發行人提交減持原因、減持數量、未來減持計劃、減持對公司治理結構及持續經營影響的說明,並由發行人在減持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規定或要求股份鎖定期與本承諾不一致的,則本企業/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鎖定期和限售條件自動按照該等新的規定和要求執行。

4、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東出具的承諾

間接或直接持有發行股份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李明、李紅雨、鍾成、韓傳俊、俞映君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經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2)發行人股票上市後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若發生除權除息等事項的,該發行價作相應調整,下同),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

(3)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全部股份在上述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本次發行的發行價格。

(4)除前述鎖定期外,在本人擔任發行人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本人將向發行人申報本人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及其變動情況,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本人離職後6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5)本人不會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

(6)如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規定或要求股份鎖定期與本承諾不一致的,則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鎖定期和限售條件自動按照該等新的規定和要求執行。

5、擔任公司監事的股東出具的承諾

間接或直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監事朱宇明、戴義波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經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2)除前述鎖定期外,在本人擔任發行人監事期間,本人將向發行人申報本人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及其變動情況,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本人離職後6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3)本人不會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

(4)如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規定或要求股份鎖定期與本承諾不一致的,則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鎖定期和限售條件自動按照該等新的規定和要求執行。

6、公司核心技術人員股東出具的承諾

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術人員的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和離職後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經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2)自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股份不得超過發行人上市時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3)如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規定或要求股份鎖定期與本承諾不一致的,則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鎖定期和限售條件自動按照該等新的規定和要求執行。

7、其他股東出具的承諾

公司其他股東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本單位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本人/本單位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經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注:如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規定或要求股份鎖定期與本承諾不一致的,則發行人所有股東直接和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鎖定期和限售條件自動按該等新的規定和要求執行。

二、發行人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穩定公司股價的承諾

2019年4月9日,經公司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通過,關於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如下:

1、觸發穩定公司股價預案的條件

自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三年內,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A股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按當日交易數量加權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最近一期審計基準日後,公司如有分紅、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增發、配股或縮股等除權除息事項導致公司淨資產或股份總數發生變化的,每股淨資產需相應進行調整,以下同),且公司情況同時滿足監管機構對於回購、增持等股本變動行為的規定,則公司應按下述規則啟動穩定股價措施。

2、穩定公司股價的責任主體

公司採取穩定公司股價措施的責任主體包括公司、控股股東以及在公司任職並領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獨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應採取穩定股價措施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時任職並領取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包括公司上市後三年內新任職並領取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將在其作出承諾履行公司發行上市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相應承諾要求後,方可聘任。

3、穩定公司股價的具體措施

(1)公司穩定股價措施包括:公司回購股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

上述措施可單獨或合併採用,選用上述方式時應考慮:①不能導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條件;②不能迫使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2)公司穩定股價措施的實施順序

觸發穩定公司股價預案情形時,公司將按以下順序實施穩定股價措施:

①公司回購股票為第一順序,公司回購股票不能導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條件。

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為第二順序,在下列情形發生時,啟動第二順序:

若公司回購股票將導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條件,且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會導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條件;若公司實施回購公司股票後,但公司仍未滿足“連續10個交易日的加權平均價格高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之條件的。

③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為第三順序,在下列情形發生時,啟動第三順序:

若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後,公司仍未滿足“連續10個交易日的加權平均價格高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之條件,且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不會導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條件。

(3)公司實施穩定股價預案的程序

①公司回購股票

在觸發公司回購股票條件成就時,公司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前述觸發條件成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召開董事會,審議回購公司股票的具體方案,並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履行相應公告程序。公司將在回購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開始實施回購公司股票方案,並應在履行完畢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後30個交易日內實施完畢。

公司回購股份應滿足《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的關於公司股票回購的有關條件和要求。

公司回購股票的價格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回購股票的方式為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或證券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單一年度內回購股票使用的資金金額不超過最近一年經審計的可供分配利潤的20%。公司單次回購股份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如果本項規定與前項資金規定有衝突,按照本項規定執行。

在公司實施回購股票方案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終止執行該次回購股票方案:

A.通過實施公司股票回購方案,公司股票連續10個交易日每日加權平均價格高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B.繼續回購公司股票將導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條件。

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觸發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股票條件成就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在前述觸發條件成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方案並由公司公告。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將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開始實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並應在履行完畢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後30個交易日內實施完畢。

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價格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增持股票的方式為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或證券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其單次增持資金不低於增持前一年稅後薪酬或當年現金分紅的 20%(孰高),年度增持資金不高於本人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稅後薪酬50%及現金分紅總額。

在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實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有權終止執行該次增持股票方案:

A.通過實施公司股票增持方案,公司股票連續10個交易日每日加權平均價格高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B.繼續增持公司股票將導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條件。

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穩定股價方案及方案實施期間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轉讓期間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

在觸發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股票條件成就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在前述觸發條件成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增持股票方案並由公司公告。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開始實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並應在履行完畢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後30個交易日內實施完畢。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的價格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增持股票的方式為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或證券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其單次增持資金不低於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稅後薪酬或現金分紅的20%(孰高)年度增持資金不高於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稅後薪酬50%及現金分紅總額。

在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權終止執行該次增持股票方案:

A.通過實施公司股票增持方案,公司股票連續10個交易日每日加權平均價格高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B.繼續增持公司股票將導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條件。

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穩定股價方案及方案實施期間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轉讓期間內,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預案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司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生效。如法律法規或政策變動等情形導致本預案與相關規定不符,公司董事會應對本預案進行調整的,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佔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5、穩定股價的相關約束措施

(1)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滿足時,如公司未採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公司承諾接受以下約束措施:公司將在公司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採取上述穩定股價措施的具體原因並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在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後三年內,公司將要求新聘任的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穩定公司股價的承諾函》,該承諾內容與公司發行上市時非獨立且在公司任職領薪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相應承諾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簽署前述要求的承諾函,則不得擔任公司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2)公司實際控制人、公司任職領薪的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未按預案的規定提出或未實際實施增持計劃,公司有權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增持義務,否則公司有權將未履行義務相等金額的現金分紅、應付薪酬予以暫時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義務。

公司任職領薪的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拒不履行預案規定的股票增持義務,公司可以依法更換、解聘相關人員。

(3)預案中穩定公司股價的具體措施由相關主體提出,並由公司依據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進行公告,即構成相關主體對公司及社會公眾股東的公開承諾,如達到實施條件而無合理正當理由拒絕履行的,相關主體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領薪的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承諾願意遵守和執行上述穩定股價預案,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關於欺詐發行上市的股份回購承諾

1、發行人承諾

(1)保證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並已經發行上市的,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後五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李明、李紅雨承諾:(1)保證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並已經發行上市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在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後五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1、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具體措施

(1)加強募集資金管理,確保募集資金合法合規使用

為規範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確保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專項用於募投項目,公司已經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了上市後適用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募集資金到位後將存放於董事會指定的專項賬戶中,公司將定期檢查募集資金適用情況,嚴格管理募集資金使用,保證募集資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加快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進度,爭取早日實現項目預期收益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緊緊圍繞公司主營業務,用於工業物聯網通信產品升級、智能配電網狀態監測系統升級、智能售貨控制系統升級、研發中心建設、智能儲罐遠程監測(RTM)系統研發、智能車聯網系統研發,項目建成投產後,有利於提升公司競爭力。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到賬後,公司將加快推進募投項目的實施,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保證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順利達產並實現預期效益,提高未來幾年的股東回報,降低本次發行所導致的即期回報被攤薄的風險。

(3)加大研發投入,重視人才引進和培養,提高產品核心競爭力

公司主營業務收入主要來自工業物聯網產品和物聯網整體解決方案的銷售,公司產品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一直以來公司十分重視對研發技術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公司將通過引進人才、研發新產品等方式,不斷通過提高公司的綜合競爭力,保證公司在深刻理解客戶需求基礎上持續進行新產品的研發和現有產品升級,以保持公司的持續技術領先地位,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補因本次公開發行被攤薄的股東回報。

(4)提高公司日常運營效率,降低公司運營成本,提升公司經營業績

公司將不斷完善產品研發流程,加強從瞭解客戶需求、研發立項、制定研發預算、產品測試等關鍵環節的組織管理水平;強化公司費用的預算管理、額度管理和內控管理,在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經營風險和管理風險的前提下不斷提升利潤水平。

(5)建立健全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強化投資者回報機制

公司已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號)、《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證監會公告(2013)43號)等規定要求,在充分考慮公司經營發展實際情況及股東回報等各個因素基礎上,為明確對公司股東權益分紅的回報,進一步細化了《公司章程》中關於股利分配原則的條款,增加股利分配決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並制定了《北京映翰通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後利潤分配政策以及上市後三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公司將嚴格執行利潤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條件的情況下,積極實施對股東的利潤分配,優化投資回報機制。

(6)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為公司持續穩定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公司將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確保股東能夠充分行使股東權利,董事會能夠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做出科學決策,獨立董事能夠獨立履行職責,監事會能夠充分發揮監督職責,保護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公司持續穩定的發展提供科學有效的治理結構和制度保障。

2、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承諾

(1)發行人承諾

為確保《北京映翰通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及填補措施》得到切實執行,北京映翰通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承諾:

①本公司承諾確保《北京映翰通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及填補措施》中規定的各項措施得到切實履行。

②本公司承諾不會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

③本公司將嚴格監督公司管理層履行相關職責,督促公司管理層進行預算管理並嚴格執行。

④本公司將積極督促公司管理層及時履行其作出的任何有關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措施承諾。

⑤在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另行發佈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措施及其承諾的相關意見及實施細則後,如果公司的相關規定與該等規定不符時,本公司承諾將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出具補充承諾,並積極制定新的規定,以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要求。

(2)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李明、李紅雨承諾:

為確保《北京映翰通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及填補措施》得到切實執行,北京映翰通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①本人不會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採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將嚴格遵守公司的預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職務消費行為均將在為履行本人職責之必須的範圍內發生,並嚴格接受公司監督管理,避免浪費或超前消費。

③本人不會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履行本人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④本人將盡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補即期回報的措施實現。

⑤本人將積極推動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攤薄即期填補回報的要求;將盡責促使由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⑥本人將支持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的相關議案,並願意投贊成票(如有投票權)。

⑦在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另行發佈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措施及其承諾的相關意見及實施細則後,如果公司的相關規定及本人承諾與該等規定不符時,本人承諾將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出具補充承諾,並積極推進公司作出新的規定,以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要求。

⑧本人將全面、完整及時履行公司制定的有關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措施以及本人對此作出的任何有關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措施承諾。若本人違反該等承諾,給公司或者股東造成損失的,本人願意:a.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指定報刊上公開做出解釋並道歉;b.依法承擔對公司和/或其他股東的補償責任;c.無條件接受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構按照其制定或發佈的有關規則,對本人作出的處罰或採取的相關監管措施。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為確保《北京映翰通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及填補措施》得到切實執行,北京映翰通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①本人不會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採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將嚴格遵守公司的預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職務消費行為均將在為履行本人職責之必須的範圍內發生,並嚴格接受公司監督管理,避免浪費或超前消費。

③本人不會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履行本人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④本人將盡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補即期回報的措施實現。

⑤本人將積極推動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攤薄即期填補回報的要求;將盡責促使由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⑥本人將支持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的相關議案,並願意投贊成票(如有投票權)。

⑦在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另行發佈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措施及其承諾的相關意見及實施細則後,如果公司的相關規定及本人承諾與該等規定不符時,本人承諾將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出具補充承諾,並積極推進公司作出新的規定,以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要求。

⑧本人將全面、完整及時履行公司制定的有關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措施以及本人對此作出的任何有關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措施承諾。若本人違反該等承諾,給公司或者股東造成損失的,本人願意:a.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指定報刊上公開做出解釋並道歉;b.依法承擔對公司和/或股東的補償責任;c.無條件接受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構按照其制定或發佈的有關規則,對本人作出的處罰或採取的相關監管措施。

五、利潤分配政策的承諾

1、發行人承諾

公司在上市後將嚴格遵守並執行《公司章程(草案)》、《利潤分配管理制度》以及《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後利潤分配政策以及上市後三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本人將遵守公司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的《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後利潤分配政策以及上市後三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的議案》且未來在審議該股利分配計劃項下的具體利潤分配議案時參加股東大會並投贊成票。

若本人違反承諾,本人當年度及以後年度公司利潤分配方案中應享有的現金分紅暫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諾為止;本人在違反承諾期間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轉讓。

六、信息披露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承諾

1、發行人承諾

(1)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本公司將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2)若有權部門認定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公司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3)在有權部門認定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對判斷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後10個交易日內,本公司董事會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製定及公告回購計劃並提交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或核准或備案後,啟動股份回購措施。回購價格依據二級市場價格確定。

(4)若有權部門認定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5)上述承諾為本公司真實意思表示,本公司自願接受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若違反上述承諾本公司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1)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本人將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2)若有權部門認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人將依法購回已轉讓的本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簡稱“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將在上述事項認定後10個交易日內啟動購回事項,採用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購回價格依據二級市場價格確定。若本人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觸發要約收購條件的,本人將依法履行要約收購程序,並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

(3)若有權部門認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4)上述承諾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本人自願接受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若違反上述承諾本人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1)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本人將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2)若有權部門認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3)上述承諾不因本人職務變換或離職而改變或導致無效。

(4)上述承諾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本人自願接受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若違反上述承諾本人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七、中介機構信息披露責任的承諾

1、保薦機構的相關承諾

光大證券已對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光大證券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情形;若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光大證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2、發行人律師的相關承諾

本所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按照律師行業的業務標準和執業規範,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所涉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核查驗證,確保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所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3、審計機構的相關承諾

本所出具的與發行人本次發行有關的申請文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因本所為發行人首次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4、評估機構的相關承諾

因本機構為發行人首次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八、關於履行公開承諾的約束措施的承諾

1、發行人承諾

發行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需提出新的承諾(相關承諾需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並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1)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對發行人該等未履行承諾的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調減或停發薪酬或津貼;

(3)發行人將在定期報告中披露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發行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公開承諾履行情況,和未履行承諾時的補救及改正情況;

(4)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將向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發行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需提出新的承諾(相關承諾需按法律、法規、發行人章程的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並接受如下約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諾履行完畢或相應補救措施實施完畢:

(1)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

(2)儘快研究將投資者利益損失降低到最小的處理方案,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儘可能地保護髮行人投資者利益。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如本人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的除外),本人將採取以下措施:

(1)通過發行人及時、充分披露本人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2)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予以糾正;

(3)如該違反的承諾屬可以繼續履行的,本人將及時、有效地採取措施消除相關違反承諾事項;如該違反的承諾確已無法履行的,本人將向投資者及時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並將上述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提交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

(4)本人將停止在發行人領取股東分紅,同時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將不得轉讓,直至本人按相關承諾採取相應的措施並實施完畢時為止;

(5)本人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導致投資者損失的,由本人依法賠償投資者的損失;本人因違反承諾所得收益,將上繳發行人所有;

(6)其他根據屆時規定可以採取的約束措施。

如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本人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本人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將採取以下措施:

(1)通過發行人及時、充分披露本人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2)向發行人及投資者及時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以儘可能保護髮行人及投資者的權益。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如本人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的除外),本人將採取以下措施:

(1)通過發行人及時、充分披露本人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2)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予以糾正;

(3)如該違反的承諾屬可以繼續履行的,本人將及時、有效地採取措施消除相關違反承諾事項;如該違反的承諾確已無法履行的,本人將向投資者及時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並將上述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提交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

(4)本人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導致投資者損失的,由本人依法賠償投資者的損失;本人因違反承諾所得收益,將上繳發行人所有;

(5)本人將停止在發行人領取股東分紅(如有),同時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如有)將不得轉讓,直至本人按相關承諾採取相應的措施並實施完畢時為止;

(6)其他根據屆時規定可以採取的約束措施。

如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本人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本人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將採取以下措施:

(1)通過發行人及時、充分披露本人承諾未能履行、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2)向發行人及投資者及時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以儘可能保護髮行人及投資者的權益。

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已作出的各項承諾及未能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九、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等責任主體出具的相關承諾已經按《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對信息披露違規、穩定股價措施及股份鎖定等事項作出了承諾,已就其未能履行相關承諾提出了進一步的補救措施和約束措施。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所作出的承諾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關承諾時的約束措施及時、有效。

發行人律師經核查後認為,發行人及其股東(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出具的各項承諾及約束措施系承諾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上述責任主體簽署的承諾書相關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發行人相關責任主體簽署的上述承諾合法、有效,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的規定。

北京映翰通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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