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怎样应急征用


疫情防控中怎样应急征用

应急征用是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进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征用范畴,是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一项重要措施。

2003年“非典”疫情过后,我国全面加强以“一案三制”(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制、机制、法制)为核心内容的应急体系建设,催生了大量应急法律规范。在法律层级上,《物权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综合性法律对政府应急征用作了原则性规定。此外,一些专项领域法律如《传染病防治法》等,分别在其所调整领域内规定了原则性的应急征用条款。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传染病防治法》则在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这些都是疫情中开展应急征用的明确法律依据。

关于疫情中应急征用的主体,中国政法大学应急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林鸿潮教授认为,传染病疫情系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类,相对于《突发事件应对法》来说,《传染病防治法》是特别法,当前疫情中的征用主体应以后者为准,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不应是某部门,当然政府作出决定后有关部门可以去具体实施。事实上,对于《突发事件应对法》本身,理论界一般认为其规定的征用主体也是政府,而不是政府部门。这是因为该法第十二条系总则的一般性规定,第五十二条则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特殊规定,二者不一致时从其特殊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把征用对象规定为“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有人会问,口罩等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并不属于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任何一种,还能进行征用吗?答案是肯定的。林鸿潮解释,《传染病防治法》中未尽规定的,可以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对于征用区域,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教授沈岿认为,从系统解释的角度,《传染病防治法》中关于征用区域的规定符合政府管辖的基本原理,应当普遍适用。因此,对口罩等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进行征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临时征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征用。

关于应急征用的审批和实施程序,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各地出台的有关法律实施办法中。“但是程序上有一个总的原则,没有补偿就没有征用。”林鸿潮表示。对于应急征用的补偿问题,《物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均作出了“应当给予补偿”的明确要求。在林鸿潮看来,补偿必须及时、主动,不能一拖再拖,也不能被动地走“申请-审批”式的流程。沈岿则强调补偿应具有充分性和完全性,认为“补偿应当达到广义上恢复原状的标准,相当于没有被征用的状态”。

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对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由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当前形势下的应急征用工作中也应当得到严格遵守。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越在这个时候,越要有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在疫情中开展应急征用工作,依法、合理、有序应是基本遵循。(段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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