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瞞報疫區行程需負什麼責任?怎麼樣?

牛刀13


已經涉嫌違法,可能揹負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機關可能對你進行拘留。


深漂阿洋


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另外,針對傳染病疫情,“兩高”早在2003年“非典”時期,就曾聯合出臺《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明確: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什麼意思呢——

對病情和行程隱瞞不報,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最高可判死刑!

都是隱瞞病情,

為何還有不同罪名?

法律是公正的,通過上面的表格我們可以看到,儘管這些對病情和行程隱瞞不報的人行為大多相似,處罰結果卻不一樣。

鵝師傅就和大家分析一下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這三種罪名的區別。




影視愛好者007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 “新型冠狀病毒”而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誤以為自己沒有感染該病毒,並且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傳播傳染病的,但不服從政府管制,則會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情節特別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的規定,以翫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題主的說法,會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呦呦又悠悠


在當前的形勢下,隱瞞自身行程及健康情況,無異於謀財害命。西寧的這一例全然出於故意,並且多種出格的操作同時進行:

拒不執行“登記備案,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

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父子同樣),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

隱瞞發熱咳嗽等症狀,欺騙調查走訪人員

最恐怖的行徑來了!!

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父親一樣,兒子也一樣!

自己是一個炸彈,不僅來自最中心的疫區,而且已經有了症狀,竟然將這一切風險拋諸腦後,還“積極主動”接觸別人!是無知無畏,還是有意擴散?

《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個人在防治過程中的義務,包括:

一切單位和個人:

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第十二條)

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十二條)

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第三十一條)

發現他人存在狀況時尚且需要上報,何況個人自己!

可是總有這樣的人,既抱著僥倖心理又充分自私自利,致配合、隔離、上報於不顧,致其他人的生命健康於不顧!

對其追責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防治法》上的民事責任,一方面是《刑法》上的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刑事責任:

《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14條)

造成嚴重後果的: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15條)

後果嚴不嚴重,估計要看接下來是否有密切接觸人群染病、感染到何種程度。而根據目前肺炎的傳播情況來看,情況估計很不樂觀。


天遊每日閒談


問:個人隱瞞報疫區行程需負什麼責任?怎麼辦?

回答:根據國家“疫情”防控辦規定:個人如果隱瞞旅居疫區行程史,或者隱瞞有接觸從疫區來人的情況。將會根據刑法第114條之規定,以涉嫌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奉勸有旅居疫區史返回人員或接觸過從疫區來的人,以大局為重。不要心存僥倖心想隱瞞不報,這是關係到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問題。這場“疫情”中沒有局外人。加強防控是目前民生的大事。


華4402


刑事責任,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點三年


定格丶回憶


最少三年 最高死刑


行動的巨人0218


法律責任,並且是刑事案件啊


土家曉哥


應積極向上級彙報大家的事情不能馬虎


蘭溪9648556754311


要受法律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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