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稅收入降費新政彙編,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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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我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50%的稅額幅度減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優惠政策。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有《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6.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範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投資符合規定的,可按投資額30%的比例,抵免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試點企業屬於集團企業的,其下屬成員單位(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對職業教育有實際投入的,可按規定抵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7.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應繳費額的50%減徵。

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按規定應繳費額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3.殘保金徵收標準上限仍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執行,社會平均工資的口徑為城鎮私營單位和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

4.探索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多種實現形式,為用人單位更好履行法定義務提供更多選擇。用工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殘疾人聯合會在審核殘疾人就業人數時相應計入並加強動態監控。

四、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自2019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標準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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