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不能交易,我司想要解约并收回钱


疫情下不能交易,我司想要解约并收回钱


疫情下不能交易,我司想要解约并收回钱


今年春节期间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型肺炎疫情”)着实是让所有企业始料不及,复工一延再延,交通管制、疫区封锁仍在进行;


几乎所有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如餐饮巨头西贝所言“现金撑不过三个月”;如何渡过这个寒冬,现金流成为企业最关心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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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已经在梳理公司的应收应付,清理当前交易,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必不可少的就是就已经交易的合同(如采购、服务),因不能/不需收货或被服务,公司想解约这些交易合同并要回定金或者预付款。


疫情下不能交易,我司想要解约并收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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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的问题是,我们企业要搞明白,解约交易合同并要回定金或预付款,这合法依据是什么。


回归事情本身,我们企业不是要随意解约,而是因为疫情影响不能按时收货或被服务;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疫情是否可以成为合法解除交易合同的正当事由


依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免除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也是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之一;那么,本次疫情是否系不可抗力事件呢?


1、新冠肺炎疫情已经归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 广东省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 世界卫生组织(WHO)也将本次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PHEIC)。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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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冠肺炎疫情与“非典”疫情高度相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2003年6月11日(法〔2003〕72号)的描述,“非典”已经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此,新型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征,且有“非典”疫情参考案例;我们倾向于认为,本次疫情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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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问题是,本次疫情既然是不可抗力事件,那么是否就意味着,我们企业可以解约交易合同呢?


我们企业需要清楚一个逻辑,那就是本次疫情基于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应被定义为不可抗力事件,但这仅仅是就疫情本身的法律性质定性,而并非任何企业都可以这个为由,主张免于承担责任甚至随意解除合同。


换一句话说,我们以本次疫情系不可抗力为由提出解约,还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发生在交易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


如果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交易合同成立之前,那么就会推定我们企业在缔约时已经对这个疫情事件的后果有所预判,不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


具体而言,国家卫建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进行管制;

但,是不是这个时间前订立的交易合同才能适用不可抗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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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即使在该时间之后订立合同,如果之后因疫情发生主观上不可预见的行政措施(延假、延迟复工、疫区封锁、交通管制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再比如,因为疫情的范围扩大导致的升级防疫措施,也可适用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在合同履行前发生。


另外,如果是因为企业迟延履行购销合同义务,比如因买方未能按时付款导致卖方没有按时交货,之后发生疫情后武汉封锁,卖方无法再将货物运送到其他城市,则买方不能适用不可抗力规定主张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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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本次疫情,本身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只有当疫情影响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比如,如政府因疫情要求供应商工厂生产抗击新型肺炎的物品导致不能履行原合同的;或者因政府因疫情下达文件要求供应商行业或者买方暂停营业等等。


换一句话说,如果在合同履行中虽遇到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此种情况就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或解约规定。


就如同,处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的相同企业能正常履行合同,只是由于债务人自己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债务,也不构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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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不仅已经影响到合同正常履行,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分为三种:

(1)合同全部不能履行;

(2)合同部分不能履行;

(3)合同不能如期履行;


不同的履行不能情形会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不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以及相应的合同变更或者解除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企业要提出解约,终止交易合同,必须是交易达到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就如同,春节期间的年货展会,因为疫情行政命令无法召开了,此时有关年货交易合同已经没有履行的基础,此时可以视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援引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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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有意解约并收回钱,要做什么呢?


综上前述内容,我们企业因疫情影响而有意解约并收回钱,这一件严肃的法律事情;


接下来应基于前述条件自我判断,更专业审慎或有条件的话,应由企业的法律顾问作出具体的详细评估分析和意见,再决定是否解约、如何解约、解约通知如何写、解约后如何善后安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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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论我们企业内部如何作业,如何决定;更重要的是,就与交易相对方而言,需要做好以下功课:


1、我们企业应及时通知对方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尤其值得我们企业关注的,若在合同中有约定通知义务履行期限,而我们企业并未依照合同约定期限通知的,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视为自愿弃权;因此,我们企业自我审查合同约定,避免过期,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2、我们企业应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证据的证明义务。


在这当中,我们企业一方面需要准确理解并运用这个“合理期限”。然而,合理期限,在法律上并无明确期限;


实务中适用准则,一般是这样的,若交易合同中有约定期限则按照合同约定,如无约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合理期限”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性质、合同标的类型、合同履行情况、交易习惯和目的以及社会普遍理解等具体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具体而言,就如本次疫情,合理期限应当在收到国务院或政府部门的通知后、在通讯恢复正常时提供相关不可抗力证明;而实务中,该证明一般随前述“通知”一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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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方面,不可抗力证据,系指证明不可抗力存在以及我们企业受到影响的证据,实务中常见的是政府发布的通知/命令、道路被封锁的场地照片/视频、停工停产通知、董事会决议等;


结合本次疫情,企业可以提供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发文《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并附上企业向员工发出的延期复工通知,如果涉外交易还可以向中国贸促委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3、疫情下,我们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我们企业来说,还应采取一切措施减少损失,比如积极处理并妥善保管原材料等;


对于被通知的一方来说,收到对方通知后,也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对于通知后扩大的损失部分,系由对损失扩大有责任的一方承担。


另外,值得企业注意的是,结合自身交易合同约定,若合同中对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有前提条件,比如需要先催促履行,对方不能履行方能解除,此时我们企业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催促履行通知书,再进行下一步的解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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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企业,基于前述的内部功课和外部功课做好后,决定解约交易合同并收回钱,就需要一份《解约通知函》落地实施,我们大摩律师为你准备了一份参考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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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企业Boss、财务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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