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人辦的企業,其中一人控股52,那麼這個人既是創始人也是控股人嗎?有何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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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十三章 附則中第二條對控股股東做出了說明: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因此,您問題中其中一人控股52%,肯定屬於控股股東,除非另有約定。而創始人也稱作創辦人,是指事件的發起者,第一人提出事件概念,或事物緣起的人,或機構創始人、創辦人。創始人和控股股東沒有必然的聯繫。

祝您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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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從目前兩個股東的情況來看,持股52%的人可以認定為控股股東,但還達不到絕對控股的地位(絕對控股66.67%以上),相關依據和理由如下:

1、《公司法》關於控股股東的定義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2、股東會特殊表決事項

根據《公司法》第41條:股東會針對一般事項作出決議,代表50%以上表決權股東同意即可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特殊決議事項):(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3)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因此,作為持股48%的股東,針對公司上述特殊決議事項具有一票否決權。

3、控股股東地位的相對性

從公司目前兩個股東分別持股52%、48%的結構來看,可以認定持股52%股東為控股股東,但隨著公司發展和新股東的不斷引入,原控股股東的控股地位可能喪失,從而演變為兩個創始人共同控制,具體舉例如下:

假設公司未來基於融資或者股權激勵的需要,分若干次釋放40%引入新股東(假設全部通過增資擴股方式,不是老股東定向轉讓),則兩位創始人股東股權比例將同比例稀釋,未來公司股權結構變更為:原控股股東31.2,另一位創始股東28.8,其他若干新引入股東40%。因此,從稀釋後的股東及股權結構看,原控股股東控股地位喪失,公司將變更為兩位創世股東共同控制(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在表決權行使方面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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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估計這個企業是個公司,公司的這2個人是公司的股東。公司的最大權利機構是股東組成的股東會,股東是以其在公司所佔的股權比例表示權利,這是位股東佔股權的52%,對這個公司絕對控股,所以這位股東是創始人也是控股人。這是《公司法》明確規定的。


杜民贊會計師


絕對控股是指股東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中一人控股52%,其他股東已散失投票權,無力監督。


高琅琊


是不是創始人這個不一定,你們說了算,但佔股52是已經是實際控股人,公司法規定


七品大人


公司法裡面有詳細的闡釋。還有很多問題是開公司的人必須知道的,強烈建議您看看公司法。


北方阿隆


合夥生意不好乾,寧願貸款融資也不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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