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前備案(報批),是特殊時期的企業法定義務

復工前備案(報批),是特殊時期的企業法定義務

今(2020年2月10日)天,是許多企業節後復工的日子。正值疫情防控期間,提醒廣大企業主:一定要根據政府統籌安排,依法履行報批義務後才能復工生產

前一段時間,各級政府紛紛下發《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有關工作的通知》,強調了節後企業復工的備案(報批)義務。我曾經分管過安全生產工作,知道這是危險化學品企業的法定義務,現在對所有的企業都克以了此項義務。因為疫情防控遭遇戰正在緊張進行,而企業復工會帶來人員流,各地返工員工聚集,容易發生交叉傳染事件。

一是這項規定為企業增設了義務。《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規定:要嚴格落實權責清單制度,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要求企業“依法履行報批義務後才能復工生產”無疑是增加了企業負擔,不管是用備案制度還是許可制度,都不符合常規的行政法律。

二是特殊時期增設義務符合緊急法治原則。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要求: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人民網 2月5日)打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法治保障是前提,緊急不避法治,越是處於危急狀態,越需要法治來維護秩序、規範行為、保障權益。

我國有《突發事件應對法》,但目前還沒有出臺《緊急事態法》,我國有關緊急狀態的立法應當既適用於緊急狀態,也適用於突發事件應對。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汪永清2005年2月28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上的報告中解釋:緊急狀態,是指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需要國家機關行使緊急權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會危害和威脅時,有關國家機關按照憲法、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並宣佈局部地區或者全國實行的一種臨時性的嚴重危急狀態。社會成員將負擔非常社會義務。緊急狀態下受到極端嚴重威脅和危害首先是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為了維護、保全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

社會成員將作出一些犧牲,法律賦予的一些權利將受到一定限制,個人的財產可能被徵用。從國外的情況看,實行緊急狀態、克服緊急狀態危機是要付出高昂代價的,這種代價不僅是物質的,還有人們的心理和精神的,不僅是財產的,還包括法律制度的(中止憲法、法律確定的一些制度等)。

三是緊急狀態下,必然涉及到公民權利的克減和義務的增益。對公民權利的克減必須遵循法治的基本原則,做到依法審慎決策,嚴格依法實施防控措施。因此,實行緊急狀態的條件和期限都要受到嚴格的限制。確立緊急狀態的目的是通過對國家一些權力的調整、對社會成員一些權利義務的重新確定,以及時、有效地控制、消除威脅和危害。換句話說,就是要對一些重要法律問題做出新的安排,而且這種新的安排就是要賦予國家一種特別權力,可以對憲法和法律關於國家活動和個人權利的某些規定加以調整。從這個意義上,緊急狀態是一種法律狀態、是一種憲法性制度。由於目前全國性法律的制定缺漏,現在以政府禁令的方式命令企業“復工應履行報批手續,經同意後方可復工”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嚴禁未落實防控要求、未按要求履行復工報批手續的企業復工。當然,對涉及保障城鄉運行的供水供電、油氣、通訊等行業企業,疫情防控必需的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企業,群眾生活必需的食品生產企業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工業企業,在確保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儘快復工達產,這不在禁令範圍內。

四是企業復工報批緊狀態不能永久化。一旦實施緊急狀態的條件不再存在,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及時宣佈解除,特別是對企業和員工這一段時間因疫情需要產生的工資等一攬子問題,要在疫情結束後通過政策和法律引領,鼓勵勞資雙方本著“依法依規、公平合理、和平和諧”的勞動關係,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為當前許多法律人提出的勞動用工解決方案過於理想化,沒有考慮到用人單位的現實困難,不具有可行性,而且容易影響疫情阻擊戰。

再次提醒企業家朋友:特殊時期,沒有報批,不能復工啊!

2020年2月9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