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前备案(报批),是特殊时期的企业法定义务

复工前备案(报批),是特殊时期的企业法定义务

今(2020年2月10日)天,是许多企业节后复工的日子。正值疫情防控期间,提醒广大企业主:一定要根据政府统筹安排,依法履行报批义务后才能复工生产

前一段时间,各级政府纷纷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强调了节后企业复工的备案(报批)义务。我曾经分管过安全生产工作,知道这是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法定义务,现在对所有的企业都克以了此项义务。因为疫情防控遭遇战正在紧张进行,而企业复工会带来人员流,各地返工员工聚集,容易发生交叉传染事件。

一是这项规定为企业增设了义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要求企业“依法履行报批义务后才能复工生产”无疑是增加了企业负担,不管是用备案制度还是许可制度,都不符合常规的行政法律。

二是特殊时期增设义务符合紧急法治原则。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要求: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人民网 2月5日)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法治保障是前提,紧急不避法治,越是处于危急状态,越需要法治来维护秩序、规范行为、保障权益。

我国有《突发事件应对法》,但目前还没有出台《紧急事态法》,我国有关紧急状态的立法应当既适用于紧急状态,也适用于突发事件应对。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2005年2月2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上的报告中解释: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社会成员将负担非常社会义务。紧急状态下受到极端严重威胁和危害首先是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了维护、保全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

社会成员将作出一些牺牲,法律赋予的一些权利将受到一定限制,个人的财产可能被征用。从国外的情况看,实行紧急状态、克服紧急状态危机是要付出高昂代价的,这种代价不仅是物质的,还有人们的心理和精神的,不仅是财产的,还包括法律制度的(中止宪法、法律确定的一些制度等)。

三是紧急状态下,必然涉及到公民权利的克减和义务的增益。对公民权利的克减必须遵循法治的基本原则,做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因此,实行紧急状态的条件和期限都要受到严格的限制。确立紧急状态的目的是通过对国家一些权力的调整、对社会成员一些权利义务的重新确定,以及时、有效地控制、消除威胁和危害。换句话说,就是要对一些重要法律问题做出新的安排,而且这种新的安排就是要赋予国家一种特别权力,可以对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活动和个人权利的某些规定加以调整。从这个意义上,紧急状态是一种法律状态、是一种宪法性制度。由于目前全国性法律的制定缺漏,现在以政府禁令的方式命令企业“复工应履行报批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复工”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严禁未落实防控要求、未按要求履行复工报批手续的企业复工。当然,对涉及保障城乡运行的供水供电、油气、通讯等行业企业,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群众生活必需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工业企业,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复工达产,这不在禁令范围内。

四是企业复工报批紧状态不能永久化。一旦实施紧急状态的条件不再存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宣布解除,特别是对企业和员工这一段时间因疫情需要产生的工资等一揽子问题,要在疫情结束后通过政策和法律引领,鼓励劳资双方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和平和谐”的劳动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当前许多法律人提出的劳动用工解决方案过于理想化,没有考虑到用人单位的现实困难,不具有可行性,而且容易影响疫情阻击战。

再次提醒企业家朋友:特殊时期,没有报批,不能复工啊!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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