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时间赛跑,上海为防控疫情在大规模人流到来之前紧急立法

2月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获通过,于即日起施行,标志着上海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障疫情防控。

上海在特殊时期紧急立法,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对政府、单位及个人的权责皆有明确规定。根据《决定》,政府须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而个人若有隐瞒病史、接触史等行为,不但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还将被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叠加惩戒。

目前,复工返城高峰正在到来,疫情防控处于关键阶段。抢在2月7日出台这一决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直言,“我们在和时间赛跑”。

特殊时期紧急立法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内已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上海也有相应地方性法规,为什么此时还出台《决定》?

丁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上述法律法规是普适性的,但《决定》是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一项专门的立法。而且,它是在各类人员集中返沪、企业集中复工的时间节点和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采取的紧急立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

“抢在大规模人流到来之前,市人大特别召开了一次常委会,我们也在和时间赛跑。”丁伟在2月7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说。

疫情发生后,部分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发挥人大立法职能,为疫情防控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而政府部门和基层社区,也提出许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急需的法治需求。

立法机关当机立断,着手征求意见并起草决定。丁伟称,实际上此前在防控“非典”时期和筹办世博会期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为政府开展工作提供法治支持。此次借鉴这一做法,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起草了《决定(草案)》,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决定》现已全文公布,从内容看,其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上海当前防控疫情中政府相关职责、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重点规范三个环节:

一是针对各类人员大量集中返沪、企业集中复工的情况,要求相关部门加强道口筛查,把好“防输入”的进口关。

二是加强“社区管控”,明确疫情防控应当发挥群防群治力量,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明确社区属地责任,落实“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的联防联控机制。

三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积极提高科学救治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是在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并对相关前提、原则和范围作了明晰。

即,市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故意隐瞒将列入信用“黑名单”

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紧急立法,体现出人大在非常时期的非常之责。

2月6日,上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会同有关部门兵分三路,到机场、公路、铁路、道口进行调研,看到交通、公安、卫生健康系统各单位措施严密,同时也发现,进沪人员和车辆数量很大,需要采取更实更细更好的办法来加强防控。

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崔明华在2月7日的审议发言中表示:“市人大作出决定,对于当前全市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

他谈及,一方面疫情防控工作中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人大提供必要的法治支撑,另一方面,《决定》的出台还有利于动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力度,确保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

众所周知,防控当务之急是切断传染源,如果有重点地区旅行史及接触史的人谎报信息,很可能造成病毒再次传播。

这种情况在《决定》中予以明确禁止。根据《决定》,个人若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将被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进行叠加惩戒。

“我认为它的制约作用很高,而且市民非常叫好。”上海市人大代表许丽萍毫不掩饰对这一条款的称赞,她说,诚信是社会运转极为重要的价值因素,上海在全国第一个出台《社会信用条例》,如今这项法规在关键时刻也成为有力抓手。

许丽萍认为,立法机关在特殊时期作出《决定》,对政府依法行政、对疫情采取果断有效的防控措施至关重要。

疫情发生后,上海每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本市疫情信息,许丽萍称政府的反应快速而及时。《决定》中的相应条款也让她吃下“定心丸”:即市政府应当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除了上情下达,《决定》对下情上报亦有规定,比如,各级人大代表要归集、反映民众意见和建议。许丽萍说,上下呼应形成信息闭环,有利于高效地防控疫情。

全民依法履责

《决定》通过后,无论对个人还是单位,疫情防控就不再只是道德层面、倡议层面,更不是单位、居委会的要求,而是每个人的法定责任。

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单位每天让员工汇报身体情况,不是只是问一下,也是履行法定责任。”许丽萍称单位的职责很重要,随着复工潮到来,疫情防控的重点正从社区转向公共场所、单位、社区三者并重,而单位对员工有很好的约束条件,应当履行好义务。

不仅如此,个人做好自我防护也是法定责任。根据《决定》,进入公共场所时应当自觉佩戴口罩,配合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一旦有人肆意违法,则面临从重惩处。《决定》明确,法院、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意义深远,考虑到了各方义务和责任,这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许丽萍说。

疫情伊始输入性病例就是很严重的问题,特别是毗邻地区,需要各地及时协调沟通,尽可能保持防控举措一致。

此次《决定》对区域协调联防设置了相应条款。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上海可以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市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同样于2月7日为防疫紧急立法,出台相关决定。而江苏省、安徽省分别于2月8日、9日也作出相关决定。至此,长三角三省一市已全部对疫情防控出台地方性紧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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