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疫情期间公益诉讼工作暂行规定


立足公益诉讼职能 服务保障疫情防控 | 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疫情期间公益诉讼工作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结合当前疫情形势,特制定疫情期间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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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指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要深入学习上级机关各项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要正确处理好检察公益诉讼办案与疫情防控的关系,按照辖区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在保障办案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配合、督促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公益诉讼工作要坚持“一体化”“一盘棋”原则,各基层院开展工作,要及时上报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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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要求,重点关注野生动物保护、生鲜屠宰检验检疫、医疗废弃物处理、饮用水源地保护、防疫用品市场秩序等领域的公益保护情况及安全风险,注意发现其中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可能成案的涉及疫情防控公益诉讼线索,要及时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认真研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必要性及方式,尽量通过诉前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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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强调,加强内部配合,主动强化与刑事检察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及时了解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情况,研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强化外部沟通,加强与相关机关在公益保护方面的沟通联系,在党委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下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对拟提起诉讼的涉疫情防控的公益诉讼案件,要主动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


审核: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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