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已滿,單位未續簽但仍在繼續上班,對勞動者有利還是有弊?應該找單位續簽還是不找?

艿草根


當然有利,不要找單位,能三兩年不籤也沒問題的,想幹何時單位找你籤就明確社保等都交齊,籤就是了。不想幹一告一準雙倍工資賠償,100%沒錯。


羊與雞的故事


勞動合同期已滿,單位未續簽這種情況當然是對勞動者有利的,而且暫時不應該找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我來教你如何拿到經濟補償金以及如何跟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理由如下。

1、如果你這是第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那麼恭喜你,用人單位可終止勞動合同的權限僅限於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

2、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未與你續簽勞動合同,而你又繼續為公司提供勞動,雙方已構成事實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需每月向勞動者支付2倍工資,如果一年之內還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則視為雙方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也是我為什麼第一句話說暫時不應該找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的原因,你應該等到一年之後再找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如果你不想在這家公司待下去,那麼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未籤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想繼續待下去也是一樣的)。

3、如果你這是連續第二次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未與你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應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司還是要向你支付你2倍工資的。

所以恭喜你中獎了。


成成聊聊HR


先奉上答案:勞動合同期已滿,單位未續簽但仍在繼續上班,當然是對勞動者有利了啊,既然有利的事情,幹嘛去找單位續簽啊!

先從勞動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

1)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自員工到正式上崗之日起必須簽訂書面性勞工合同,如果已經形成事實勞動合同關係但沒有簽訂書面性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員工上崗起的一個月之內簽訂書面性勞動合同。

2)如果企業自該員工正式上崗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的自沒簽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3)如果不續簽勞動合同時間超過12個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視為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

4)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企業沒有續簽,但勞動者依然在企業繼續工作,均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對於這種情況如果員工自動離職的話,企業方是需要向員工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同時經濟補償金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可以同時舉證訴求的。(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無論是經濟補償金還是雙倍賠償都是隻能從合同到期後的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其次按照相關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是對出現勞動合同到期但勞資雙方未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後,判定雙方在事實勞動關係中所應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均無意向解除勞動關係時,在未對權利義務進行明確變更的情況下,視為雙方按照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原條件”包括工作內容、工資報酬、勞動紀律、勞動條件等內容,但不包括原勞動合同期限。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期已滿單位未續簽,但員工仍在企業繼續上班,企業方從勞動合同到期後的第二個月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以外,如果員工因為自身原因需要自動離職的話,企業方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這樣的事情既然是對員工有利的,那就沒有必要自己主動的去找單位要求續簽。


這裡需要注意的有兩個方面:

第一:經濟補償金問題,勞動合同到期以後,企業方沒有續簽,員工如果因為自身原因離職的話,從合同到期後的第二個月才能計算(包括雙倍工資亦同)。

第二:勞動合同到期數月以後,企業方如果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經濟補償金時間則是按照該員工在企業的工齡時間予以計算的,具體金額標準按照我以上的標準計算。當然這裡勞動合同關係是屬於終止而不是解除。如果員工不同意終止已經形成的事實(到期以後的時間)勞動合同關係,企業方單方面解除的話,經濟賠償金也只能從到期以後的第二個月計算,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只能計算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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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紅衛


只要你留夠了證據,證明自己合同期滿卻仍在工作,就是對自己有利的。

如果想額外“撈一筆”,那大可不找公司續簽,就這樣“揣著明白裝糊塗”,繼續幹自己的事。

01

勞動合同法要求,員工與單位訂立勞動關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其中,第七條關於“勞動關係的建立”的規定如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關於“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如下: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關於“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如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而超過12個月,依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從上面的表述來看,在工作,卻沒有籤勞動合同,於單位不利,於自己有利。

02

未簽訂合同始終有所不妥,自己還需要多注意

既然沒有簽訂合同,而勞動者又想證明自己確實在工作,“空口無憑”顯然是不行的。

於是,自己就要多留心,有意收集一些證據。

比如,自己上下班的考勤打卡、發工資的工資條、社保公積金繳納記錄等等。

這些都可以作為自己在工作的有利證明。

如果此時還涉及到惡意開除,那麼作為員工來說,就更應該注意這些事情,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

03

話說回來,作為員工,如果還想友好相處,還是不要做得太過分

勞動合同到期,但企業沒有續簽,很大一個原因就是企業忘記了。

有些企業對員工的勞動關係管理並不是那麼的高效,最開始簽了,可能都沒有做統一的臺帳管理,因此容易出現合同到期未及時續簽的情況。

如果說,自己還想在這裡做下去,認可這家公司,那麼最好的做法是友善的提醒公司,自己合同到期該續簽了。

只要能確保自己正常利益不受損,雙方有良好的溝通就行了。

除非說,企業就是惡意不籤勞動合同,以為不籤就相當於離職了,進行變相辭退,此時,才需要拿出“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畢竟,不籤勞動合同本身對自己就是有利的。自己在這個溝通中,處於上風,並不怕企業折騰出什麼“么蛾子”。

我是@次等大叔,頭條等多平臺簽約作者,擅長職業規劃與心理輔導,專業書籍《從零開始學招聘》全網售賣。歡迎關注!為您解惑!


次等大叔


續簽這個工作主導方應該是單位。正常情況下,單位應該至少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就當詢問當事人是否續簽合同,或寄發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

如果員工明確不再續簽,員工書面留下不再續簽聲明,到期後辦理離職手續。

如果員工明確續簽,那麼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不低於原合同條款待遇的標準與員工續簽合同。

現在的情形是以過了合同期,雙方均為對合同履約存在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目前的情況對於用人單位是不利的,合同到期未續簽和未簽訂勞動合同是一樣的。從合同到期的次月起,用人單位需要按照員工工資標準的2倍予以支付工資,一直支付11個月,如果仍未續簽,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此期間,雙方均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但是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補償標準按照工作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核算,不足半年按照半個月補償。





錐不疼


對勞動者是不利的,很多用工權益我們無法得到保證。應儘快找單位續簽,否則起訴。


九墨雲


沒簽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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