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国家对“一夫多妻”的限制

《古兰经》明确说明“你们可以选择娶你们爱慕的女人,娶两妻、三妻、四妻均可;但是如果你们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每一个人,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

阿拉伯国家对“一夫多妻”的限制

事实上,我们从传统的阿拉伯国家婚姻法发展历史中来看,伊斯兰的一夫多妻制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所实现的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并非是伊斯兰教法所提倡或允许的。

因此,伊斯兰教法是主张和支持一夫一妻制的。在法律的实施和实施过程中,阿拉伯国家在法律的实施和实施方面也略有变化。大多数阿拉伯国家对一夫多妻制采取相关经济制裁措施与处罚措施来持续推行现代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生活模式。随着时代的发展,一夫多妻制越来越成为一个有争议的话题。突尼斯等非洲阿拉伯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废除一夫多妻制,一些黑人非洲国家也宣布了废除其落后制度。

突尼斯和摩洛哥率先废除了一夫多妻制。

阿拉伯国家对“一夫多妻”的限制

其中,突尼斯颁布的《私人身份法》中指出:禁止一夫多妻制,任何己婚人士或在其合法婚姻解除前再婚,应被判处重婚罪,并处一年监禁或罚款24万法郎。

《摩洛哥个人身份法》规定:在婚姻中规定妻子如果认为需要丈夫只有一个妻子那么丈夫有义务遵守,如果丈夫违反这一规定,妻子有权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还有一些阿拉伯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一夫多妻制,但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引导公民一夫一妻制。

如,叙利亚颁布的《私人身份法》:未经法院批准,已婚男子不得接受第二任妻子。约旦颁布的《家庭权利法》规定:法院尊重男女双方的婚前商定,商定的条件必须写入结婚证书之中,如果丈夫婚后强硬重婚娶另外一名妻子,妻子有权提出离婚。

索马里颁布的《家庭法》规定了丈夫可在下列情况下,经司法允许可娶妻:如果妻子不育,丈夫婚前不知道这种情况,那么丈夫可娶另一任妻子;如果妻子患不治之症,丈夫可娶另一任妻子;如果妻子被判处两年以上的徒刑,则丈夫可娶另一任妻子;如果妻子无故离开丈夫一年以上,则丈夫可申请另一任妻子。

也门的《家庭法》规定:除非妻子是有医院证明患有不育之症,且未经地区法院的批准,丈夫不得娶第二位妻子。



离婚规定

阿拉伯国家婚姻法不允许随意离婚。

对于离婚条款,结合现代生活变化的条件,各阿拉伯国家离婚条件的规定提出了更新的规定。

突尼斯、摩洛哥等一些国家规定允许妻子可以以婚前不知道丈夫患有性病、精神类疾病、经常夜不归宿、不履行对妻子的义务等理由申请离婚;妻子也可以以家庭暴力、丈夫虐待等理由而申请离婚,提出诉讼后经婚姻法官进行审核,法庭判决可解除婚姻关系即可解除,但有一个前提是妻子必须放弃缔结婚姻时所有的聘礼。

约旦《家庭权利法》规定:法律尊重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女方有权利将结婚前商定的条件写入结婚证书,婚后男方如过违反相关的约定内容,经申请,法院支持其提出的离婚决定。

索马里《家庭法》规定:如果妻子在婚前不了解丈夫患有性病或其他不治之症,或丈夫存在四年以上不明行踪,以及拒绝为妻子准备在婚后生活的一切资金条件与物质条件,将被判处四年以上徒刑;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包括男方没有生育能力,夫妻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丈夫违反婚前承诺迎娶了一位或多位妻子,妻子则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叙利亚的《私人身份法》规定,男方想要和女方解除婚约必须要有充分适当的理由。对于没有赡养妻子的丈夫,法院将根据其经济状况或妻子虐待的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对于违反规定和原配妻子的医院迎娶一位或多为妻子的丈夫,可以申请解除婚约,法律规定妻子离婚自由,但离婚必须通过司法部门的审核与批准才有效。

由此可知,大部分阿拉伯国家的婚姻法律都提出了女方有离婚自由,且离婚请求的提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丈夫有先天性疾病、性病或患有不治之症;丈夫拒绝提供妻子生活的必要条件;丈夫实施家庭暴力;丈夫无理由抛弃妻子。

阿拉伯国家对“一夫多妻”的限制

同样,为了限制丈夫滥用休妻权,一些阿拉伯国家提出了对丈夫相关婚姻生活中行为的限制:丈夫在开玩笑、失言、受胁迫或不能自制等不理智的情况下迓布的与妻子进出婚姻关系,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在其法律中规定:离婚时,丈夫如果要和妻子接触婚约,那么必须以经济能力为衡量基础对妻子的未来的生活进行相应保障,即支付一笔“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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