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庭前會議召開對定罪量刑的影響,以及程序的要求

1、【庭前會議的提起】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對於證據材料較多、案情疑難複雜、社會影響重大或者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等情形的,可以決定在開庭審理前召開庭前會議。控辯雙方提出申請均可以提出申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並依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召開庭前會議。

關於庭前會議召開對定罪量刑的影響,以及程序的要求


2、【庭前會議的任務】庭前會議中,人民法院可以就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依法處理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事項,組織控辯雙方展示證據,歸納爭議焦點,開展附帶民事調解。

3、【參加人員】庭前會議由承辦法官主持,其他合議庭成員也可以主持或者參加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承辦法官可以指導法官助理主持庭前會議。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參加庭前會議。

根據案件情況,被告人可以參加庭前會議;被告人申請參加庭前會議或者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告人到場;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主持人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確定參加庭前會議的被告人。

被告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但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幫助。 庭前會議中進行附帶民事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到場。

4、【召開時間】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綜合控辯雙方意見,確定庭前會議需要處理的事項,並在召開庭前會議三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人員和事項等通知參會人員。通知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召開庭前會議三日前,將申請書及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複製件送交人民檢察院。

5、【會議內容】庭前會議中,主持人可以就下列事項向控辯雙方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一)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 (二)是否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三)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 (四)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五)是否申請提供新的證據材料; (六)是否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七)是否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八)是否申請向證人或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 (九)是否申請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是否對出庭人員名單有異議; (十)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 對於前款規定中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事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在開庭審理前告知處理決定,並說明理由。控辯雙方沒有新的理由,在庭審中再次提出有關申請或者異議的,法庭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6、【申請排除非法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並依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庭前會議中通過出示有關證據材料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核實;經控辯雙方申請,可以有針對性地播放訊問錄音錄像。 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有關證據,撤回的證據,沒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審中出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撤回申請後,沒有新的線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對有關證據提出排除申請。 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中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未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應當開展庭審調查,但公訴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確實、充分,能夠排除非法取證情形,且沒有新的線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證的,庭審調查舉證、質證可以簡化。

7、【申請取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書面申請調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調取,並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調取決定書後三日內移交。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向證人或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應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關證據材料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應當准許;認為有關證據材料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複、沒有必要的,可以不予准許。

8、【出庭人員】控辯雙方申請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應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通知有關人員出庭。

控辯雙方對出庭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依法駁回。 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有專門知識的人等出庭後,應當告知控辯雙方協助有關人員到庭。

9、【會議結果】對於召開庭前會議的案件,在宣讀起訴書後,法庭應當宣佈庭前會議報告的主要內容;有多起犯罪事實的案件,可以在有關犯罪事實的法庭調查開始前,分別宣佈庭前會議報告的相關內容;對庭前會議處理管轄異議、申請回避、申請不公開審理等事項的,法庭可以在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後宣佈庭前會議報告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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