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出台十七条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


2月7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出台十七条措施

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应对疫情,共渡难关

通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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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共渡难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县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生产

  (一)给予涉旅企业运营补助。对我县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以2019年12月当月出租率为计算基数,按15元/房/天的标准给予营业补助,补助期自1月25日—3月31日;对我县旅游景区景点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每人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景区员工补助。(责任单位:县旅文局、县财政局)

  (二)给予商业经营租金补助。鼓励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场和专业市场的运营商对租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于企业运营商给予租户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的,政府给予该运营商减免租金额的40%租金补助。政府补助时段为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三)给予瓜果菜收购运销应急补助。从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29日止,按贫困户及带贫合作社优先的原则,对采购商采购我县冬季瓜果菜的,按每吨200元标准给予采购商采购补贴;对运销商收购我县种植的冬季瓜果菜销往外地的,按销往目的地里程数给予运费补贴,其中:目的地里程1000公里以内的,补贴标准为0.18元/公里/吨;目的地里程1000(含)-2000公里以内的,补贴标准为0.20元/公里/吨;目的地里程2000公里(含)以上的,补贴标准为0.22元/公里/吨。鼓励运销商加大冬季瓜果菜购销,对于运销总量达到一定数量的运销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运销总量在0.5万--0.8万吨(含)的,奖励20万元;运销量在0.8万--1万吨(含)的,奖励30万元;运销量在1万吨以上的,奖励50万元。中央、省出台相应支持措施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累加享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四)给予企业用工补助。为解决因疫情造成项目建设企业用工难问题,对项目建设企业在2020年2月10日至2月29日期间组织农民工复工并签订用工合同6个月(含)以上,县财政按每人补助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生活补助。项目建设企业必须是落实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的施工单位。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住建局和县人社局共同审核发放。(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五)减免企业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2020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中小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认定)(责任单位:陵水税务局、县财政局)

  (六)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恢复生产的,给予免除2020年2月份一个月租金、减半缴交2020年3月和4月2个月租金扶持。

  (七)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陵水税务局)

  (八)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县企业一季度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许可及施工备案前,可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6个月,缓交期不得超过2020年9月30日,逾期缴纳按每日1‰收取滞纳金。(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九)延缓缴交水电气费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先缴交2020年一季度的水、电、气费用总额的50%,剩余的50%最长可延缓3 个月补齐,免除企业因延缓缴交费用而产生滞纳金或违约金。(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工信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陵水供电局)

二、支持企业稳岗就业

  (十)实施稳岗奖励政策。对不裁员且2020年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中小微企业,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企业奖励。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奖励标准可按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十一)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20年1月起至我省疫情结束当月,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的三个月内,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因疫情影响,参保企业未按时申报缴费,但在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终止次月前已补缴疫情防控期间工伤、医疗保险费的,视同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缴费,期间发生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予以报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医疗保障局、陵水税务局)

  (十二)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落实精准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支持企业融资需求

  (十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得因此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诚信体系不良记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陵水支行、县金融办、县内各商业银行)

  (十四)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加大对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支持,原则上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不高于去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陵水支行、县金融办、县内各商业银行)

  (十五)实施贷款财政贴息。对受商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和“菜篮子”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按新增贷款额的1.5%予以贴息,支持相关行业经营者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陵水支行、县商务局、县旅文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内各商业银行)

  (十六)强化保障性金融服务。鼓励和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逐户了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推行一企一策的金融帮扶措施,开辟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陵水支行、县金融办、县内各商业银行)

  (十七)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各保险机构要设立疫情理赔专门绿色通道,提供24小时报案受理服务;积极创新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保险保障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推行客户线上提交电子单证即可赔付方式,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提供优质保障服务。(责任单位:海南银保监局陵水监管组,县内各保险机构)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上述涉及的政策措施与陵水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中央和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县遵照执行。

  本政策由县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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