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高院出臺20條意見全力支持企業應對疫情

日前,黑龍江高院出臺《關於充分發揮司法職能 支持企業應對疫情 服務保障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從六大方面制定20條具體措施,努力為企業應對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堅強司法保障,給企業在疫情期間的生產經營吃下“定心丸”。

黑龍江高院出臺20條意見全力支持企業應對疫情


《意見》要求,全省各級法院要著力把法治保障的制度優勢轉化為疫情防控的工作優勢。尤其是對防疫物資生產、銷售企業所涉案件,要依法快立快審快結快執,保障企業能夠正常生產經營或進一步擴大產能,確保防疫物資的供應不受影響。要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嚴懲針對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商貿企業等對保障疫情防控和民生髮揮重要作用企業實施的侵犯財產、貪汙挪用、失職瀆職等犯罪行為。

《意見》強調,全省各級法院要準確認定因疫情防控引發的企業責任,努力營造讓企業安心生產、放心經營的法治化環境。要妥善化解因疫情防控引發的勞動爭議,努力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正確認定“不可抗力”,妥善審理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履行合同糾紛,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有效防止損失擴大,依法促進受疫情防控影響的租賃合同持續有效履行;及時進行權利登記和風險提示,保障企業抵押權、質押權等定限物權的合法實現;加強溝通協調,依法支持政府助力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落地見效。

《意見》明確,全省各級法院要穩妥辦理破產案件,促進企業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和企業轉型升級。在辦理破產案件中充分考量疫情因素,對主營業務良好但受疫情影響暫時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一般不認定該企業具備破產原因;對以防疫物資生產企業為債務人的案件,要充分利用破產重整制度優勢,使企業儘快恢復生產得以維持和更生;對企業破產重整投資者招募困難或者無法制定可行重整計劃草案的,破產重整時間可適當延長。要慎用司法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司法活動對涉案企業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堅持將公正、善意、文明、規範理念貫穿司法活動全過程。慎用凍結、劃撥流動資金等司法手段,對於能“活封”的財產,儘量不進行“死封”,使查封財產能夠物盡其用。

看了這麼多

想了解黑龍江高院制定了哪20條舉措?

一起看看吧!

黑龍江高院出臺20條意見全力支持企業應對疫情

意見全文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充分發揮司法職能 支持企業應對疫情

服務保障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工作要求,充分發揮法治保障的制度效能,嚴厲打擊各類犯罪,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全力維護經濟社會大局穩定,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統一,服務保障我省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制定本意見。

提高政治站位,著力把法治保障的制度優勢轉化為疫情防控的工作優勢

1.充分發揮法治保障的積極作用。要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更好發揮法治對改革發展穩定的引領、規範、保障作用”等重要指示精神,充分發揮法院的司法職能,著力把法治保障的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疫情防控的工作優勢,努力為企業應對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堅強司法保障,給企業在疫情期間的生產經營吃下“定心丸”,為企業戰勝疫情、健康發展注入動力和信心。

2.切實擔負起支持保障企業應對疫情的政治責任。要把支持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有效應對疫情和依法開展經營作為重要司法導向和重大政治任務,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使命感。堅持問題導向、目的導向和效果導向,依法運用各種司法手段,全力服務保障企業健康發展,尤其是對防疫物資生產、銷售企業所涉案件,要依法快立快審快結快執,包括主動做細做實相關工作,靈活採取相關措施,保障企業能夠正常生產經營或進一步擴大產能,確保防疫物資的供應不受影響。對工作中出現政治責任意識不強、服務保障不力或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推諉扯皮、消極應付,以及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要嚴肅問責。

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維護安全穩定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3.依法嚴懲危害企業生產經營的犯罪行為。要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依法嚴懲針對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商貿企業等對保障疫情防控和民生髮揮重要作用企業實施的侵犯財產、貪汙挪用、失職瀆職等犯罪行為,為企業經營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4.堅持嚴格執法與謙抑原則適用相結合。在案件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方面求精求準,在法律適用、罪責分析及過錯評判方面求精求準,在程序規則適用方面求精求準。要準確把握合同詐騙、非法經營等擾亂市場秩序類犯罪的構成要件,防止隨意擴大適用。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上升為刑事責任。

5.強化對企業家的重點保護。對保障疫情防控和民生髮揮重要作用的企業負責人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具有從輕減輕情節、從寬處罰效果較好的,要依法適用寬緩刑罰,最大限度地支持所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準確認定因疫情防控引發的企業責任,努力營造讓企業安心生產、放心經營的法治化環境

6.依法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妥善維護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的合法權益。對於當事人(如個體工商戶、一人公司之股東)因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患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因交通管制等其他原因,直接導致其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依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的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7.妥善化解因疫情防控引發的勞動爭議,努力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對於因疫情治療或隔離,以及企業因疫情停工停產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要充分發揮裁審銜接機制作用,積極聯合人社部門、勞動仲裁機構,盡力促成企業與職工以調整薪酬、輪崗輪休、帶薪休假等方式達成和解,保障企業生產經營人力資源充足、平穩健康發展。

8.正確認定“不可抗力”,妥善審理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履行合同糾紛。對於當事人主張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等問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結合個案具體情況,依法準確認定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情形,妥善處理此次疫情關涉的合同履行期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確定以及當事人是否構成違約等重大問題,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9.堅持平等保護,統籌兼顧疫情之下的旅遊者權益保護與對旅遊企業的發展激勵。

要將司法服務陣地前移,加大對因疫情影響而產生的旅遊服務合同糾紛調解力度,強化行業調解、專業調解、律師調解工作協調,力爭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實質性化解糾紛,為企業減輕訴訟負擔。要堅持依法裁判,對因疫情影響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產生的退費糾紛,恰當判定履行不能,準確認定“不可退還費用”“未實際發生費用”“旅遊者滯留費用”等案件事實,公平、合理、妥當分配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損失負擔,在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儘量避免造成對旅遊經營服務的打擊和創傷。

10.有效防止損失擴大,依法促進受疫情防控影響的租賃合同持續有效履行。對於因政府為控制疫情要求企業延遲復工、關停商戶等疫情防控政策影響導致租賃標的物閒置,出租人與承租人發生的租金糾紛或提前終止、解除租賃合同等案件,要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重新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推動受疫情影響的廠房、場地租賃合同持續履行。對於當事人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導致企業運營成本過高為由,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根據公平原則,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11.及時進行權利登記和風險提示,保障企業抵押權、質押權等定限物權的合法實現。在疫情持續的特殊情況下,要做好當事人行使權利的記載和管理,以適當方式加強與涉訴企業的溝通釋明,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抵押權、質押權等定限物權的法律期間經過。對主債權訴訟時效存在中斷事由,或者是因為疫情障礙無法主張債權從而符合中止條件的,要依法支持企業行使擔保物權的請求,保障企業相關實體權利合法實現。

12.加強溝通協調,依法支持政府助力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落地見效。對涉及稅收、社保、金融、工商及穩定生產等方面的行政案件,及時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全面準確掌握情況,加大協調力度,力爭引導當事人按政策精神達成和解。對於不能和解的行政案件,要妥善處理,確保政府對符合條件涉訴企業的相關政策落到實處。

穩妥辦理破產案件,促進企業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和企業轉型升級

13.慎重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對主營業務良好但受疫情影響暫時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一般不認定該企業具備破產原因,債權人申請企業破產的,依法不予支持。

14.在辦理破產案件中充分考量疫情因素。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破產重整投資者招募困難或者無法制定可行重整計劃草案的,破產重整時間可適當延長。

15.及時挽救防疫物資生產企業。在防疫防護物資睏乏的特殊時期,對以防疫物資生產企業為債務人的案件,要充分利用破產重整制度優勢,積極協調債務人推動破產重整的實現,挽救陷入困境的防疫物資生產企業,發揮此類企業的產能優勢,使企業儘快恢復生產得以維持和更生。

16.依法維護企業債權人合法權益。依法適用破產程序中的關聯企業合併破產、行使破產撤銷權和取回權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債務人財產。嚴厲打擊隱匿財產、違法轉移財產、逃廢債務、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犯罪行為。

慎用司法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司法活動對涉案企業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

17.堅持將公正、善意、文明、規範理念貫穿司法活動全過程。對涉訴企業送達傳票等法律文件,或採取財產保全、行為保全措施,以及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包括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時,必須嚴格依法審查,依法、文明、規範進行,並以最大的善意和負責態度注意對企業形象、權益的維護和以最大可能減少或防範給企業經營帶來不利影響。對涉訴企業在司法活動過程中的正當訴求,要及時予以研究支持。

18.避免因財產保全措施不當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全面權衡疫情防控期間社會公共利益和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對資金暫時週轉困難、尚有經營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應慎用凍結、劃撥流動資金等司法手段。對涉及疫情防控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及人員,可以暫緩採取執行措施。對於能“活封”的財產,儘量不進行“死封”,使查封財產能夠物盡其用。綜合考慮財產實際情況,在執行中依法適當採取變價措施,避免社會資源浪費。禁止超標的、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

加強法治宣傳,推動形成企業健康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19.堅持不懈開展法治宣傳教育。依託法院政務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等新媒體和電視、廣播、報紙等傳統媒體,及時發佈有關涉企疫情防控司法信息,積極宣傳黨和國家關於疫情防控及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相關政策,及時總結公佈依法保護企業的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幫助企業樹牢法治觀念,提振企業積極應對疫情和大力開展生產經營的信心和決心。

20.幫助企業養成經營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行為習慣。要深入挖掘司法大數據的功能價值,加強企業涉疫情類案和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易發多發問題的分析研究,為企業具體訴訟和依法經營提供法律指引。積極開展個案釋法答疑、司法建議等工作,幫助企業補短板、防疏漏,引導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和實行管理創新,增強依法生產經營、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推動形成企業健康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