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重创,法律护航!

疫情期间,我会及时开展了企业应对疫情重创情况的收集工作,并整合商会资源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针对会员企业复工问题上存有普遍性疑问,在我会会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洪德利的倡议下,由法律维权部主任高扬庭负责拟出《简析企业提前复工的法律风险》,对当下企业提前复工的法律风险进行简要梳理,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帮助。

《简析企业提前复工的法律风险》

2020年的春节假期,国人焦虑不安的是新型冠状病毒的肆虐。随着疫情加剧,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随后,各地政府纷纷发布公告,企业延迟复工至2月9日或更后的日期。

为控制疫情蔓延,延迟复工固然是好事。但对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造成巨大的经营压力。很多企业管理层对复工的法律问题产生许多疑问!以下是我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法律维权部对企业复工的法律风险作出的简要梳理:

一、哪类企业可以提前复工

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下称“《通知》”):“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外,其他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除了上述这类特殊行业的企业(下称“特殊企业”)可以提前复工,其他类型企业(下称“其他企业”)不可早于国家规定时间复工。

二、其他企业不遵规定提前复工法律后果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延迟复工的决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若其他企业在规定时限前复工,或强行复工的,将面临以下几种法律后果:

第一、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政府行政部门可对提前复工企业依法作出通报批评,拘留、罚款。

第二、刑事责任

若造成疫情扩散或其他严重影响的,企业主要责任人员将面临刑责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民事责任

其他企业若没有遵守规定,提前复工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企业不按规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的,员工可以拒绝,企业仍需支付此期间的工资,且不能以旷工为由内部处罚或解雇。

三、建议

第一,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与健康不但是社会责任,更是法律义务,责无旁贷;

第二,合规执行政府延迟复工通知,避免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三,梳理是否违约,对未能按约定期限完成的,应提早与合作方沟通,尽量减少疫情给合作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提前规划复工后的工作,降低延迟复工对企业的影响,做好防护工作,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保障企业行稳致远。

商会“抗疫”寄语

疫情重创,法律护航!


洪德利

福建省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会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福建狼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我会将充分发挥商会优势,发动会员企业积极参与到疫情防控攻坚战,群策群力共同解决会员企业疫情中面临的各类难题。愿与会员企业同心协力、共渡时艰,祝福祖国早日战胜疫情、人民平安喜乐!

高扬庭

福建省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法律维权部主任,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君瀛法务机构创始人

疫情重创,法律护航!


疫情无情,人有情。非常时期,法律维权部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服务我们的会员企业,用我们的法律知识,护航企业,帮助企业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

疫情重创,法律护航!


郑琳玲

福建省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党支部书记、恒禾置地(厦门)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

我会党支部将全面发动会内党员的力量,与全国人民一道扛起防疫攻坚战的战旗。我会党员将始终与全国人民团结在一起,共克时艰、抵抗病毒!

柯永祥

福建省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副会长、卡尔美(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疫情重创,法律护航!


在这场疫情面前,全国上下同心协力、同舟共济。在危难面前,我们民营企业家发挥企业特色,争做抗击疫情的中坚力量。我将携手商会广泛搜集紧缺资源,与企业家们共同努力,克服困难,与全国人民携手打赢在这场抗疫战争!

疫情重创,法律护航!


朱平

福建省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副会长、厦门正元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当前,全国人民正在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了引导本商会会员单位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商会整理了《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条款,包括传染病类别、乙类管理与甲类防控、公民义务、宣传疫情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流程等内容,着力推动依法防疫,用法治思维贯穿到疫情防控全过程!

黄金练

福建省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副会长、日本Seiko international co.ltd 董事长

疫情重创,法律护航!


自疫情爆发以来,我们在日福建人始终高度关注国内疫情防控情况,疫情无情,人间有爱,身在他乡,心系祖国,在此期间,我们将充分搜集海外医疗物资资源,竭力输送给国内各大疫情严重地区,协助商会做好疫情防控助力工作,共同为祖国人民生命健康提供援助!

疫情重创,法律护航!


王书传

福建省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理事、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我们一直密切关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发展情况,并积极与各方渠道沟通,协调搜集防疫资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我们任何一个人都有责任、有使命去保护我们的同胞。疫情期间,我与我的企业将积极响应商会号召,发动企业力量,坚决投入到防疫抗疫攻坚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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