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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紧急统一购买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N95口罩,并发放员工要求上班必须佩戴。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劳动保护费(劳保费)的范围

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2.公司购置口罩给职工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劳保费,是否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答:劳动保护费并非职工福利费,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

3.公司购置口罩给职工使用,取得增值税发票计入劳保费,是否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费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劳动保护费为合理标准,无具体金额。

4.公司购置N95口罩给职工使用,职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费无需缴纳个税也无需作为社保的缴费基数。

5.何为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费?

答:

一是的确因工作需要。若非出于工作需要,则该项支出不得扣除。

二是为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

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6.公司购置N95口罩给武汉地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按照公益性捐赠规定税前扣除;如果属于直接捐赠的话,全额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截止本文发表前对此类业务无新政出台)。

7.由于近期疫情事件,公司给每个员工发放购置口罩现金补贴,要求员工自行购买适用的口罩上班佩戴。此类支出是否可以计入劳动保护费呢?

答:直接发放现金计入工资薪金处理,而非计入劳动保护费。此笔现金补贴既要缴纳个税,也要作为社保的计费基数。

判断劳动保护费是否能够税前扣除的关键是:(1)劳动保护费是物品而不是现金;(2)劳动保护用品是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而不是生活用品;(3)从数量上看,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超过工作需要的量而发放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用品就是福利用品了,应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而不是在管理费用中开支。

8.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哪些属于休息日、哪些属于法定假日、哪些属于调休日?

答:

休息日为: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

法定假日为:1月25日-27日;

调休日(性质上等同于休息日)为:1月24日、28日至30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11天,其中法定假期为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而该文件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行政法规。在行政法规未做修改的情况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权增加法定假日。综上所述,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在劳动法意义上的性质是休息日。)

9.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从中可知,针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对应的保障安排是“补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8的分类区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10.1月31日至2月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答:如果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果某位职工一个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每个工作日工资为5000/21.75,每日工资的百分之二百为5000*2/21.75。

11.如果某位职工从1月24日开始就没休息过,那么加班工资金额是多少?

答:如果某位职工一个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每个工作日工资为5000/21.75。1月24日至2月2日加班工资为:

5000*3*3/21.75+5000*2*7/21.75。

12. 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的放假安排吗?

答:从劳动法的意义上讲,在不违反劳动保护基准的情况下,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用人单位不仅可以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也可以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

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在法律属性上并不属于命令性规范。但是,当前正值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因用人单位不当操作导致疫情蔓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13.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强制性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4.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为其发放报酬的金额有无限制?

答:首先咱们要明确这个期间为医疗期,

医疗期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次咱们要了解医疗期企业支付报酬的规定各省市不一样。

例如北京市规定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陕西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具体请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15.医疗期的期限时长如何判断?

答:医疗期期限并不是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享受的一次性权利,而是有一定的计算周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则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则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6.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17.什么叫做稳岗补贴?

答:稳岗补贴是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缓解就业压力,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的一项国家政策。现行政策规定,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18.稳岗补贴适用哪些企业?如何申请?

答: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自2015年起,稳岗补贴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备案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和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稳岗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类型认定后,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19.稳岗补贴的拨付标准和使用要求是什么?

答:对符合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确定。

20.企业收到稳岗补贴该如何核算?

答:稳岗补贴是一项政府补助,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后,应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规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收入稳岗补贴时,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收到的稳岗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稳岗补贴是用人单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这个过程中取得财政补贴的用人单位与补贴单位之间并未发生任何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税交易),用人单位并未向补贴单位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以稳岗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2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收到的稳岗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 )以及《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由财政部门拔付的专项资金,有着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要求,企业能够对该项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的,即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减除。

但是,收到稳岗补贴的企业还需要注意:收到稳岗补贴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稳岗补贴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企业应在取得稳岗补贴资金的第六年时,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疫情期间办税问题如何解决?

答:常见网络办税方式: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

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属于集中办理单位):税务社保费代收客户端进行申报缴费;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属于自然人):可通过一网通办、随申办、支付宝、微信、指定银行app或网银、电子税务局在线缴费。

24.企业停工停产的如何保证职工的生活?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5.如何合理的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答: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26.企业在向武汉等疫情灾区进行捐赠时,是否可以享受公益性捐赠政策进行税前扣除?

答:财税〔2018〕15号文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7.企业在向武汉等疫情灾区进行口罩等实物及现金捐赠时,如何确定捐赠额?

答: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其价值按公允价值计算;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8.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扣除前是否要有凭据?

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PS: 对于非货币资产的捐赠,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有关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开具相关票据。如果是新购置的非货币资产,需提供购置的发票;如果属于已经使用过的非货币资产,还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价值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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