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期權投教丨深市期權行權安排

深市期權投教丨深市期權行權安排

在期權合約到期日,持有期權合約權利倉的投資者(即“期權權利方”)可以決定是否對合約行權。當期權權利方決定行權,持有期權合約義務倉的投資者(即“期權義務方”)需備齊合約標的或資金以履行相應義務。那麼,深市期權行權可以採用哪些方式,又分為哪些步驟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什麼是行權?


行權是指期權權利方在合約規定的時間行使權利,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賣出合約標的,或者按照規定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


深市期權現有行權申報方式包括普通行權申報(非合併的行權申報)和行權指令合併申報。


普通行權申報和行權指令合併申報的區別為:普通行權申報以1張期權合約為基本單位,行權方需足額備資備券;行權指令合併申報則是以1張認購期權權利倉、1張認沽期權權利倉為基本單位,中國結算按認沽認購合約行權價差額進行現金交收。需要注意的是,用於行權指令合併申報的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需基於相同合約標的,且認沽期權行權價需高於認購期權行權價。


與普通行權申報相比,行權指令合併申報具有優勢,主要體現在:

深市期權投教丨深市期權行權安排

案例:

行權日,投資者小李持有10張行權價為2.3元的認購期權合約和10張行權價為2.4元的認沽期權合約,行權日現貨價格為2.5元。

若10張認購期權合約採用普通行權申報,小李需要備足資金2.3×10,000×10=230,000元。若採用行權指令合併申報,申報數量10張,小李無需為行權備資備券,從而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行權後小李獲得的收益為(2.4-2.3)×10,000×10=10,000元。


二、行權的步驟


行權的具體步驟包括:行權申報、行權有效性檢查、行權指派、行權清算和行權交收等。


(一)行權申報

期權權利方行權的,應當委託期權經營機構,在期權合約行權日申報。

深市期權的行權日為每個合約到期月份的第四個星期三(遇法定節假日、深交所休市日順延至次一交易日)。


深交所接受普通行權申報時間為行權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接受行權指令合併申報的時間為行權日的15:00至15:30。根據市場情況,深交所可以調整接受行權申報的時間。


在行權日,當日多次申報行權的,按照累計有效申報數量行權;當日買入的期權合約,當日可以行權;當日行權申報指令,當日有效,當日可以撤銷。


(二)行權有效性檢查

行權日日終,中國結算將根據行權方行權申報記錄進行有效性檢查。通過有效性檢查的行權申報為有效申報,否則為無效申報。


普通行權申報有效性檢查的內容包括:1. 行權方所持期權合約是否足額;2. 認沽期權行權方所持合約標的是否足額。


行權指令合併申報有效性檢查的內容包括:1. 合併申報中的期權合約是否為同一合約標的;2. 期權合約單位是否相等(可以同為標準合約或同為非標準合約);3. 一個單位組合是否為認購期權合約和認沽期權合約各一張; 4. 期權合約是否為當日到期合約;5. 認沽期權行權價是否高於認購期權;6. 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累計行權指令合併申報數量(扣減行權撤單後)是否未超過投資者持有的相應認購期權合約權利倉淨頭寸及認沽期權合約權利倉淨頭寸的較小值。淨頭寸以當日到期組合策略解除後的淨頭寸為準。


(三)行權指派

行權指派指的是,
中國結算根據所有投資者行權有效申報的數量,向被行權方(即期權義務方)進行指派。行權指派的原則為按照“按比例指派”和“零頭按尾數大小指派”,具體為:首先,用有效行權數量除以義務倉整體持倉數量,算出一個行權比例;然後,用該行權比例乘以每個期權義務方的持倉數量,加上零頭按尾數大小指派結果,得出該期權義務方被指派行權的數量。中國結算根據行權指派情況計算期權雙方行權應收應付的資金和合約標的。


(四)行權清算

行權指派後,中國結算將根據期權權利方行權申報和期權義務方被指派情況,計算期權權利方、義務方雙方應收應付資金和合約標的。清算時先處理行權指令合併申報,再處理普通行權申報。


(五)行權交收

深市期權行權交收日為行權日的次一交易日。


投資者在得知被行權指派後,應當於行權交收日備足合約標的或資金用於行權交收。如果投資者行權交收日日終應付合約標的不足,不足部分將轉為現金結算方式完成行權交收。如果轉為現金結算方式後交收資金仍不足,則視為行權資金交收違約。


現金結算分非懲罰性和懲罰性兩種。


1. 非懲罰性現金結算

對於以下情形,按照深交所公佈的行權現金結算價格,以現金結算的方式進行行權交割:(1)期權合約行權日遇合約標的全天停牌、臨時停牌直至收盤,實值認沽期權的行權申報(按照深交所公佈的行權現金結算價格認定)因合約標的不足未通過有效性檢查的;(2)期權合約行權日的次一交易日遇合約標的全天停牌、臨時停牌直至收盤,行權交割中應交付的合約標的不足部分;(3)其他深交所認為有必要的情形。


2. 懲罰性現金結算

除以上非懲罰性現金結算規定的情形以外,對於行權交割中應交付的合約標的不足的部分,由中國結算按照合約標的當日收盤價上浮10%作為現金結算價進行清算交收。

需要注意的是,用於行權交收的必須為無限售條件的合約標的,未上市或限售的合約標的不能用於行權交收。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投資者教育之目的而發佈,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深圳證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準確可靠,但並不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出任何保證,對因使用本文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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