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房屋,强制拆除是如何规定的?看这里!律师详细解答

律师解答:农村土地上的房屋,强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又没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需要由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上文中的文件对强制执行征收被征收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明确,按照我国的律法规定,在对国有土地进行征收时,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需要经过法院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才能够继续实施。那么国家律法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的住房进行征收时,针对村民拒绝合作、拒绝拆迁征收土地以及房屋、拒绝履行义务的被征收人所在地的土地行政部门、区、县级人民行政机关在面对这类问题时将怎样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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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法律规定的,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把土地交出;拒绝把土地交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所以,条例明确了只有市、省、县行政机关国土资源局才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权利,其他部门都没有作出的权利。

并且决定应该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依照法律送达,同时县级以上的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被征收拆迁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强制执行权,如果要执行该决定,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二、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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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的土地被强制执行需要满足的条件有被征收人阻挠了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法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作出;还需要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申请应该与以下要求相符合:

1.征收方案经过了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2.市、县人民行政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行政机关已经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征地行为;

3.被征收土地的使用人、所有权人已经依照法律得到了安置补偿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有意干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拒不交出土地的;

4.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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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该在行政行为作出那天起六个月内提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又没有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能够从期限届满那天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最后,希望广大被拆迁征收的农民朋友与拆迁征收的工作积极配合,倘若被征收人在征收的过程中遇到了困惑或者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应该在第一时间寻求法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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