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情 沟通无障碍!"娘家人"携手女律师在您身边!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防控疫情,要靠科学,更离不开法治力量。按照中央、全国妇联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妇联积极行动,发动全省各级妇联、女性社会组织,坚决配合打赢这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在省律师协会、省女律师协会的大力支持下,省妇联组成法律援助团队,拟通过妇女维权热线12338和全省各级妇联网站、微信、微博等,联合开展维权服务和普法宣传。我们将陆续介绍省律师行业党委、省律师协会梳理的疫情防控相关常用法律知识点,同时由全省9个市州在内女律师组成专业团队实行每日守,为大家提供电话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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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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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妇女姐妹、广大家庭一起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携手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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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答: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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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主要预防、控制措施有哪些?是否可以拒绝隔离治疗或者脱离隔离治疗?

答: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应当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新冠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因此,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采取的上述措施。如拒不配合隔离治疗或者脱离隔离治疗的,既对自己不负责,也对他人不负责,公安机关将依法有权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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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

答: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最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密切接触者指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发病后,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 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 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到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 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感染者(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不同交通工具密切接触判定方法。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判定的密切接触者请填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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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果自己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应怎么办?

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管理,有效控制疾病的传播,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制定了明确的管理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应主动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己的管理。对接触者管理要求如下: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拒不执行者,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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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该方案对“病例的发现与报告”的规定如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后,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并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辖区疾控中心,由医疗机构在2小时内组织院内或区(县)有关专家会诊,如不能诊断为常见呼吸道病原体所致的病毒性肺炎,应当及时采集标本进行病原检测。

疑似病例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方可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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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报告时限是多久?

答: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最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该方案对“病例报告”做了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应于 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 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 2 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各县(区)确诊首例病例,以及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中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心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 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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