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保险业的种类

保险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繁荣的产物,乱世是没有保险的。随着现代社会的创新产品越来越多,产业链分工的越来越细,保险业也随着产业链的分工,发展创新出数不胜数的保险种类,形成了现在科目繁多的保险品种。保险种类分成一类商业保险和二类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公积金。

一类商业保险包括1财产保险和2人身保险。

1. 财产保险又分为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险种。

1.1财产损失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实施损失补偿原则时应该注意,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三者中又以低者为限。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和超过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向数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其损失赔偿必须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实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恶意利用重复保险,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多次索赔,以获得额外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保持保险公司应有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常用的分摊方式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赔款限额比例责任制和顺序责任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之间一般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1.2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按承保范围不同,责任保险主要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类型。

1.2.1公众责任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和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又可以分为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四类。

1.2.2产品责任险承保产品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

1.2.3雇主责任险在许多国家都是强制保险业务,主要承保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或者将无过失危险一起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政府为保证员工人身安全,通常要求煤炭开采、电力作业等行业的雇主必须购买这一险种。

1.2.4职业责任险又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在现代社会,医生、会计师、律师等技术工作者均存在职业责任危险,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嫁危险损失。

1.3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是保障企业应收帐款的安全。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风险通常情况下,信用保险会在投保企业的欠款遭到延付的情况下,按照事先与企业约定好的赔付比例赔款给企业。引发这种拖延欠款的行为可能是政治风险(包括债务人所在国发生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暴乱等)或者商业风险(包括拖欠、拒收货物、无力偿付债务、破产等)。

被保险人,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为企业而非个人。

限额,投保企业需要为其买家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限额规定了投保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向该买家赊销,能够获保的最高金额。限额体现了保险公司对于与该买家进行交易的潜在风险的认定。

保费,投保信用保险需要支付一定比率的保费。通常保费的比率(费率)较低,由债务人所在国风险以及债务人自身风险等标准厘定。

限制,信用保险的一般条件除与其他财产保险一样之外,限制以下:

放款赊销,以对经常有清偿能力而且信用好的人或企业为限;

被保险人应视为共保人,或规定损失超过一定百分比时,始由保险人就约定保险金额内负责。

信用保险分类分成三种:(1)贷款信用保险(2)赊销信用保险(3)预付信用保险

1.3.1商业信用保险主要是针对企业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以信用关系规定的将来偿还的方式获得另一方财物或服务,但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随时存在。

1.3.2出口信用保险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1.3.3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和已赚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投资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海外投资者。开展投资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资本输出。

2、人身保险是关于人的身体本身、人的健康、人的生命的保险。人身保险包括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人寿保险。

2.1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2.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2.3人寿保险:简称寿险,包括保险生存、死亡保险、两全保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2.3.1生存保险: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养老年金保险。

2.3.2死亡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3.3两全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和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共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简易人身险。

2.4人身险业务种类,目前我国开展的人身险业务主要是简身险、人寿险、学生平安险、子女婚嫁险、养老年金险、意外伤害险及其他寿险。其中养老年金险中包括合资中方人员险、合同制工人险、集体职工险、个体险、农民险及其他险。

二类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或丧失劳动收入时,能从社会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就是俗称的五险一金“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

①养老保险,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按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社会给予的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②生育保险,指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由于妊娠、分娩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③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因工作受伤致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④医疗保险,指劳动者因疾病、伤残或生育等原因需要治疗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⑤失业保险,指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对因某种情形失去工作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基本生活需要,并帮助其重新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者或者遭受灾害的生活困难者提供无偿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津贴、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的总称。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需要给予特殊关心的人群提供的必要的生活保障。

4、优抚安置,是指国家对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如军人及其亲属予以优待、抚恤、安置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5、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社会互助具有自愿和非营利的特征,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成员自愿交费,政府往往从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社会互助主要形式包括: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城乡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

三类社会保障目的功能:

1、社会保障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保护器,

社会保障的功能之一就是在劳动力再生产遇到障碍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以基本生活、生命的必要保障,以维系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从而保证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通过社会保障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适当缩小各阶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避免贫富悬殊,使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能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3、社会保障是经济发展的调节器,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社会总需求的自动调节作用。

4、社会保障具有促进发展的功能,社会保障制度在产生初期或许主要体现出稳定和与调节功能,但发展到已经明显的具备了促进发展的功能。

5、社会保障具有互助的功能,社会保障实质上体现了互惠互助以及在互惠互助中的他助与自助。社会保障采用责任分担机制,所以是一种以互助为基石并在互助中使风险得到化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