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可以背書給自己公司的另一個賬戶,然後再背書給別人嗎,如果別人接收了這樣的票據會影響承兌嗎?

箋字


首先,背書給自己公司的另一個賬戶的操作,在票據ECDS系統裡面並沒有限制。也就說,你是可以這麼操作,點擊背書轉讓,是可以的。

第二,ECDS系統的基本單位是企業賬戶。 不管是銀票還是商票,電票賬戶都是需要企業先在銀行先開具基本戶,然後銀行在給你開通相應的電票賬號,並掛接到網銀基本戶中。

第三,開具企業基本戶時,企業須向銀行提交一系列證照資料,正常的銀行,是不可能允許同一個企業在同一家銀行開多個基本戶。

第四,電票ECDS系統,是嵌入到企業網銀中。執行電票操作時,必須登錄企業網銀。

因此,同一個企業,可以在不同銀行開具的賬戶,自然在ECDS中,有可能出現在同一個企業,不同賬戶,不同承兌銀行的情況(這也是很多假票的特徵)。在ECDS系統,不同賬戶,可以簡單認定為不同個體。互相背書,是允許操作的。


但是操作允許,不代表商業邏輯上成立,市場會接受。

既然是同一家企業,背書操作本質上是“轉讓”,隱含的邏輯是A將一個未來將被兌現的權益,轉讓給B;同時B支付相應的對價。 那麼是什麼場景,有什麼需求,需要將一份權益在自己的賬上,左手倒右手呢?

答主想不到,也想不通。相信市場上也沒有人會認可。

看到這裡,相信題主知道答案了吧。


最後補充一下場景,這個是合理的。企業A背書給企業B,然後B又背書給A。這種在商業場景裡是OK的。本質上有點像回購式貼現。所以沒問題。


以上。


爬哥說


我想題主問的應該是銀行承兌匯票吧,因為商業承兌匯票使用面不是很廣。

從票據流通的角度,你這麼做沒什麼問題,下家肯定會接受,也不影響這張票據的承兌。但是你想過沒有,自己的一家公司背書給另一家公司,實際意味著二者是有交易的,需要相關交易合同或發票(我國是不允許融資性票據的,所有銀票都必須有真實貿易背景),而這個發票你有沒有開?如果沒有開的話,意味著你違反了票據法,而且也違反了有關的納稅規定;如果開的話,白白損失了稅額,你願意嗎?

銀票有其流通規則,通常票據背書轉讓時是不需要附任何條件的,因此在整個銀票流通過程中,只要背書是連續且完整的,那麼這張銀票就不應該被拒付。

但是,轉讓銀行還涉及一個賬務處理的問題,這其中涉及稅務,而不是銀行的問題。就像我前面說的,轉讓銀票要有一個合理的解釋,合理的賬務處理。否則還是有稅務風險的。

我是空谷財譚,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空谷財譚


承兌匯票我見過背書給另一個公司,沒有聽說過背書給自己公司的另一個賬戶。銀行承兌一般都是入公司的基本戶的,你是想把基本戶換成一般戶嗎,這個沒見過。應該不可以吧,背書需要蓋單位的公章財務章。反正我沒見過13年的審計經驗。

背書給別人沒有什麼問題,你的承兌匯票是你自己的權利,你可以給任何人,除非是什麼違法犯罪的活動才會有影響。


審計實戰訓練營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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