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兩院”發佈通告 依法從重打擊涉疫刑事犯罪


廣東“兩院”發佈通告 依法從重打擊涉疫刑事犯罪

2月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刑事犯罪的通告》。通告共13條,明確對傳播病毒、暴力傷醫、抗拒管制、攔搶物資、阻礙交通、趁火打劫、製假售假、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謠言惑眾等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社會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對確診患者、疑似患者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或者來自病毒感染高發地區、與病毒感染高發地區人員密切接觸,不服從隔離管理,故意隱瞞經歷,造成病毒傳播的,通告明確將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罰。對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採取防疫、檢疫、隔離等應急管制措施的,將按照妨害公務罪處罰。

通告明確在衛生醫療機構尋釁滋事,對醫務人員實施阻攔、推搡、撕扯等嚴重妨礙衛生醫療秩序行為的,按照尋釁滋事罪論處,故意傷害醫務人員的,侮辱、恐嚇、毆打醫務人員情節嚴重的,按照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侮辱罪從重處罰。

對帶頭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通告明確將按照聚眾哄搶罪處罰,哄搶疫情防控物資的,從重處罰。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按照尋釁滋事罪從重處罰;聚眾“打砸搶”,致人傷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通告指出,對生產、銷售偽劣防疫物資,和疫情防治的假藥、劣藥的,分別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從重處罰。生產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醫用器材,或銷售明知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情節嚴重的,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從重處罰。

通告還明確對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行為,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行為,惡意編造、散佈、傳播疫情虛假信息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截留非法佔有用於疫情防控款物行為,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決定、命令,或故意瞞報、緩報、謊報疫情行為,隨意處置病毒感染者使用過的防護用品、生活醫療垃圾及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將依法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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