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捕画眉鸟61只收购销售667只,新余法院将男子判刑1年3个月


诱捕画眉鸟61只收购销售667只,新余法院将男子判刑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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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捕画眉鸟61只收购销售667只,新余法院将男子判刑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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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野生画眉鸟,触犯狩猎法规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野生画眉鸟案件。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黄某在禁猎期内,利用眉音机和天网等器械在江西省境内野外诱捕野生画眉鸟61只出售获利。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在抓捕野生画眉鸟期间,将抓捕、收购的画眉鸟出售或者代为销售野生画眉鸟667只给刘某、王某、赵某(均已判刑),从中获利。其中:

1、2015年,刘某与被告人黄某交易野生画眉2次。

2、2018年1月至6月,王某与被告人黄某交易野生画眉鸟5次共482只 ,王某转给被告人黄某人民币25510元。

3、2018年6月中旬,赵某与被告人黄某交易野生画眉鸟1次共121只 ,赵某转给被告人黄某人民币10145元。

4、2018年7月12日,赵某通过微信等方式与被告人黄某联系,后被告人黄某从江西省内收购野生画眉鸟64只及本人捕获的30只野生画眉鸟出售给赵某,赵某转给被告人黄某人民币9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被告人黄某明知是非法狩猎所获取的画眉鸟,仍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诱捕画眉鸟61只收购销售667只,新余法院将男子判刑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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