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日和雙休日加班,但單位又供給加班快餐了,加班費又怎麼計算?

葉顯雄


法定節假日加班,是三倍工資,雙休日加班是雙倍工資,正常上班時間加班是1.5倍工資,這是《勞動法》規定職工應該享受的合法權益。包括新出臺實施的《公務員法》,也有同樣的規定,公務員在加班時也可以領加班費了。

用人單位加班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費,勞動者付出了相應的勞動,就應該得到合理的報酬,這是法律賦予的責任和權利。至於加班期間,用人單位為了人性化管理,給予職工的伙食補貼、交通補貼、防暑降溫費等,或者提供免費伙食供應等,都屬於用人單位的福利補貼,和加班費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單位不能因為職工享受了這些福利補貼,就不給加班費,這顯然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非要職工承擔這部分費用,也應該提前告知,由職工自行選擇,才可以從加班費用中扣除。


職言管語


法定日加班工資為2020/21.75/8x3x加班小時數,也差不多300多!

節假日為2020/21.75/8x2x加班小時數,也就200多少錢!

這也要看你們公司管不管飯,如果管飯,這些錢是你淨賺的,如果不管飯,這個班自己也可以選擇加也可以選擇不加!

當然,你也可以選擇加班不吃他的飯。叫外賣!如果法定日和節假日的飯是免費的。那是最好不過了!

歸根究底,自己願意怎樣就怎樣!



歷史不能忘記


個人認為,單位提供加班快餐不能等同於或者替代支付加班費。

加班分為三種,即延時加班、公休日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三種加班的加班費支付標準不同,分別是不低於工資的150%、200%和300%。其中,公休日加班優先安排補休,在不能安排補休的情況下依法支付加班費。

就單位而言,可以把提供加班快餐作為一項人性化的福利,加班費正常支付。如果需要員工支付快餐費用的話,建議提前說明,最好有制度規定。如果前面不打招呼提供了加班快餐,後面又找員工收費,或者以此為由不支付加班費,試想一下員工的感受以及潛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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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是加班費,跟加班餐沒關係,單位可以不提供加班餐,但是不能不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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