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心聚力共克时艰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之二)——关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与法律责任

凝心聚力共克时艰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之二)


——关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与法律责任


一、疫情防控工作的常见问题

(一)传染病分为几类?

答: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哪类传染病?

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三)发生疫情后,卫生部门报告时间?

答:一般疫情省级报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小时报告,重大疫情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九条)

(四)发生疫情后,地方卫生部门报告时间?

答:二小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同时报告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

(五)疫情处置原则?

答: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二条)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与法律责任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条)

2.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九条)

3.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

4.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条)

5.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6.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7.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解除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8.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9.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10.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11.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12.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13.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条)

14.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三条)

3.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4.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5.接受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向本行政区域内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

6.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助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

2.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

3.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三条)

4.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四条)

5.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

6.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六条)

7.对交通工具上发现的传染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

8.监督检查职责:


(1)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9.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10.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二条)

(四)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2.接到交通工具上传染病相关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4.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5.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6.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八条)

7.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8.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接到举报,及时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9.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五)法律责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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