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心聚力共克時艱 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之二)——關於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與法律責任

凝心聚力共克時艱 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之二)


——關於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與法律責任


一、疫情防控工作的常見問題

(一)傳染病分為幾類?

答: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丙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

(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屬於哪類傳染病?

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

(三)發生疫情後,衛生部門報告時間?

答:一般疫情省級報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一小時報告,重大疫情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十九條)

(四)發生疫情後,地方衛生部門報告時間?

答:二小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同時報告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條)

(五)疫情處置原則?

答: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二條)

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與法律責任

(一)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1.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十條)

2.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範,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十九條)

3.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全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五條)

4.及時宣佈為法定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條)

5.儘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準、規範和控制措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七條)

6.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

7.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實施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解除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

8.制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條)

9.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的需要,制定傳染病預防接種規劃並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條)

10.根據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條)

11.向社會公佈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

12.及時向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全國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

13.根據傳染病流行趨勢,確定全國傳染病預防、控制、救治、監測、預測、預警、監督檢查等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條)

14.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三條)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1.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

2.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三條)

3.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的需要,制定傳染病預防接種規劃並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條)

4.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條)

5.接受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向本行政區域內發佈突發事件的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五條)

6.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三條)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1.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助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條)

2.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九條)

3.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十三條)

4.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十四條)

5.接到報告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條)

6.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六條)

7.對交通工具上發現的傳染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採取控制措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八條)

8.監督檢查職責:


(1)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2)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對採供血機構的採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4)對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5)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6)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


9.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複製有關的資料和採集樣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

10.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二條)

(四)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1.對突發事件現場等採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四條)

2.接到交通工具上傳染病相關報告後,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八條)

3.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

4.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

5.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採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採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並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於被汙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燬;對未被汙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6.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十八條)

7.應當及時互相通報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

8.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接到舉報,及時調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9.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及時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或者不履行職責的,應當責令糾正或者直接予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條)

(五)法律責任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未依法履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條)

2.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3.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附: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有關規範性文件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