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特效视频侵权吗?

既安静又美好


自己创作的可以,或者采取他人同意,获得作者本人的特权,跟作者沟通过可以,前提签合同,自己创作的无所谓,不过全部要自己创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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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很多自媒体发布这样的短视频,至于侵权不侵权先放在一边说。

某一部电影进行剪辑传播肯定要经过拥有版权的人许可,大公司肯定不敢开这个头,所以自媒体有很多直接就拿来剪辑用了,拥有版权的就算去讨个说法那犯不着也不是大公司,也不会去打官司,按照中国人的人情世故,还怪你上纲上线,前段时间视觉中国不就是这个例子吗,只不过视觉中国的作法太另人反感。

所以现在自媒体发布剪辑过的电影,只要未获取到版权人的许可,那肯定是侵权的,如果是用来商用获取到利益没准会追究责任。(照目前来看不太可能)

某些平台比如XX头条等等之类的,如果版权人真要较起真来那只会联名起诉这个平台,平台才会出台一些措施去限制这些自媒体。

所以说了这么多,要找你算账的情况很少,不过未获许可那百分之百是侵权的,不过发布剪辑的电影还帮版权人进行了免费传播呢,版权人高兴还来不及呢,所以很多事情有利有弊,就看您怎么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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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你们的老朋友青汁。

今天我们一起来聊一聊发布特效视频侵权么?

就这个问题而言,我先给大家讲解下什么是影视作品的侵权。常见的是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播放的行为。

一部影视作品的内容可能源于一部小说,之后改编成为剧本,又在剧本基础上拍摄成为影视作品。所以这部剧可能会侵犯小说和剧本的相对权利。

1.那么对影视作品的侵权,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影视作品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判断方式一致,都是采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接触”方法,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在先作品的相关内容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被告在创作时接触过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且被告不能举证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作品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其思想范畴。作品表达的对比,是侵权判断的关键所在。此时,原告应当提交在先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之间的对比说明或者列表,具体列明二者相关内容的对应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具有专业经验的人员可以作为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在先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的表达进行对比。

3.作品之间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不应从主题、创意、情感等思想层面进行比较。选择某一类主题进行创作时,不可避免地采用某些事件、人物、布局、场景,这种表现特定主题不可或缺的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台词、旁白等是否相似;

(2)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是否相似;

(3)具体情节的逻辑编排是否相似;

(4)是否存在相同的语法表达、逻辑关系、历史史实等错误;

(5)特殊的细节设计是否相同;

(6)两作品相似的表达是否属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核心内容;

(7)其他因素。

所以发布自己设计的一些特效视频,和那些可以让大众观摩的影视作品进行后期添加特效是最为妥当,是不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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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侵权构成要件: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有过错。

一、行为违法: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导致的人身或财产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与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状态和不良后果。

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类型有故意与过失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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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自己拍出来的视频,应该是没有,但是自己剪辑的视频如果剪辑的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不能进行私自剪辑传播的,是属于侵权的行为。


莫非8125


如果你跟别人的复制、下载来的剪切后视频在你的APP或者发布软件上发布出去那就算盗用吧,如果你是自己拍的或者通过自己编辑软件那就不是了,毕竟特效APP里面的特效都是可以随便使用的。发布特效视频不算倾权。


呔咯猫


如果是自己拍出来的视频,应该是没有,但是自己剪辑的视频如果剪辑的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不能进行私自剪辑传播的,是属于侵权的行为。


河北小郑



逍遥灬游


完全自己拍摄制作的没有问题 如果拷贝他人的 那一定是侵权的


孙大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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