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緊時間!看完這篇,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分類問題統統搞定

一般地,大家都知道專利有三種類型,分別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在這三種專利類型中,還有各自的專利分類,今天權查查就和大家來聊一聊外觀設計專利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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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局採用國際外觀設計分類法(即洛迦諾分類法) 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進行分類,以最新公佈的《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文譯本為工作文本。

一、外觀設計分類的目的

(1)確定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別屬性;

(2)對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歸類管理;

(3)便於對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檢索查詢;

(4)按照分類號順序編排和公告外觀設計專利文本。

外觀設計分類是針對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進行的,分類號由“LOC”、“(版本號)”、“Cl.”、“大類號-小類號” 組合而成(以下所述分類號是指“大類號-小類號”),例如LOC(9) Cl.06-04。多個分類號的, 各分類號之間用分號分隔,例如:LOC (9) Cl.06-04;23-02。

二、外觀設計專利分類的依據

外觀設計分類以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圖片或者照片以及簡要說明中記載的產品用途為依據。

三、分類的方法

外觀設計分類一般應遵循用途原則,不考慮製造該產品的材料。產品的用途可以從申請人提供的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圖片或者照片,以及產品的使用目的、使用領域、使用方法等信息中獲知。

確定產品的類別,應當按照先大類再小類的順序進行。一件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別應屬於包含其產品用途的大類和該大類下的小類,如果該大類下未列出包含其產品用途的小類,則分入該大類下的99小類,即其他雜項類。

對於產品的零部件,有專屬類別的,應當將該零部件分入其專屬的類別,例如汽車的輪胎,應分入12-15類;沒有專屬類別的,且通常不應用於其他產品的,應當將該零部件分入其上位產品所屬的類別,例如打火機的打火輪,應分入27-05類。確定產品的零部件是否具有專屬的類別,並不限於與分類表中的具體產品項一一對應,例如驗鈔機的外殼,應分入10-07類。

對於因時代的發展衍生出新用途的產品,一般仍應當保持其傳統用途的所屬類別。例如燈籠,其已逐漸從以往單純的照明設備演變為裝飾用品,仍應將其分入26大類照明設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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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類號的確定

1、單一用途產品的分類

(1)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僅包含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且用途單一的,應當給出一個分類號。

(2)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同一產品的多項外觀設計,且用途單一的,應當給出一個分類號。

(3)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多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且用途相同、單一的,應當給出一個分類號。例如,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枕套、床單和被罩三件產品,均屬於床上用品,分類號為06-13類。

2、多用途產品的分類

(1)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僅包含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且該產品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用途的產品的組合體,應當給出與其用途對應的多個分類號,但傢俱組合體除外。例如,帶有溫度計的相框,具有測量溫度和放置照片兩種用途,分類號為06-07和10-04。又如,連體桌椅,屬於傢俱組合體,分類號為06-05。

(2)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同一產品的多項外觀設計,且該產品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用途的產品的組合體,應當給出與其用途對應的多個分類號。

(3)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多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且各單件產品具有不同的用途,應當給出與其用途對應的多個分類號。例如,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碗和勺子兩件產品,分類號為07-01和07-03。

3、分類過程中的補正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簡要說明中應當寫明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

外觀設計分類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的,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

(1) 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圖片或者照片不能確定產品的用途,且簡要說明中未寫明產品用途或所寫的產品用途不確切;

(2) 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圖片或者照片所確定的產品用途與簡要說明中記載的產品用途明顯不一致。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補正通知書後兩個月內答覆,提交外觀設計簡要說明的替換頁。期滿未答覆的,該申請將視為撤回。(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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