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考: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予以獎勵

蘭考: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予以獎勵

原標題:《[公告]蘭考縣公安局關於對群眾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予以獎勵的公告》

蘭考縣公安局關於對群眾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予以獎勵的公告

為有效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從即日起,公安機關將對群眾舉報涉疫違法犯罪行為予以獎勵,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獎勵範圍

凡舉報下列涉疫違法犯罪線索之一,並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二)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三)以故意逃避、隱瞞事實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的;

(四)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新型冠狀病毒消殺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假藥、劣藥的;

(五)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防護服、護目鏡、醫用酒精等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

(六)未按照要求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廢物、其他有毒、有害廢物,造成病毒傳播致使疫情加重的;

(七)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散佈、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的;

(九)盜竊、詐騙、破壞、侵佔疫情防治救援物資和設備的;

(十)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十一)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二)拒不執行人民政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佈的決定、命令,非居民日常生活必須的場所,擅自經營的;

(十三)出租房屋業主違反相關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擅自將房屋出租給確診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者居住使用的;

(十四)有其他涉疫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獎勵條件

舉報涉疫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所舉報的違法犯罪行為屬於蘭考縣公安機關管轄;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犯罪情況;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掌握;

(四)舉報內容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

三、獎勵標準

(一)被舉報人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被處罰1人可以獎勵1000元;

(二)被舉報人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被採取強制措施1人可以獎勵2000元;

(三)被舉報案件存在涉案貨值的,可以按照涉案貨值金額的3%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每起案件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最低不低於1000元。

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上述標準加倍計算獎勵金額。

對同一舉報人符合多個獎勵標準的,按照最高標準獎勵一次;聯名舉報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匿名舉報的,結案後能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及時予以獎勵。

四、獎勵實施

公安機關受理群眾舉報的涉疫違法犯罪線索後,將及時與舉報人聯繫。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根據案件性質和辦案進度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舉報內容屬於行政案件的,在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實施獎勵;

(二)舉報內容屬於刑事案件的,對不涉及涉案貨值金額的,在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實施獎勵;對涉及涉案貨值金額的,在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實施獎勵。

(三)實施獎勵時,獎金在1萬元以下的,公安機關將在10個工作日內兌現;獎金在1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將在20個工作日內兌現。

五、舉報方式

群眾可以通過撥打“110”報警電話或“12345”熱線電話方式進行舉報。

公安機關鼓勵社會群眾積極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嚴格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同時,舉報人應當如實舉報,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工作。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責任。

蘭考縣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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