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市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重点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一、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地铁站、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不按政府疫情防治有关规定要求,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触的。

三、故意编造、传播虚假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造谣滋事,起哄闹事。

四、拒不执行,或者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村(组)干部,居委会等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

六、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假药、劣药的。

七、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销售口罩、药品等防护防治物品为名,诈骗公私财物的。

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九、其他影响防疫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以上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予以打击,希望广大市民齐心协力,积极通过拨打110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护期间社会秩序。


西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4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