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涉法問題解答

  當前,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一項極其嚴肅的政治任務,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頭等大事,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江蘇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時起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全省人民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一定能夠打贏這場疫情防控戰。

  南京市消協公益律師團隊現就疫情防控有關的衛生防疫、勞動人事、刑事違法等方面常見涉法問題進行梳理、解答,希望對依法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能有所幫助,為這場戰“疫”貢獻自己的力量!

  刑事違法部分

  1、從事傳染病防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按照上級要求,及時統計轄區疫情情況並上報,造成疫情在一定範圍內擴散,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兩高司法解釋》)第16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刑法》第409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沒有按規定統計疫情並上報,造成疫情擴散,情節嚴重的,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應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2、對防疫救災有領導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怠於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15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刑法》第397條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翫忽職守有兩種表現形式:不履行職務與不正確履行職務。如怠於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依法應構成翫忽職守罪。

  3、明知自己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召集聚餐,導致多名參加聚餐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當事人明知自己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且故意召集聚餐傳播病毒,從而危及公共安全的,應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的,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應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刑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過失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生產、銷售假冒N95口罩等偽劣防護產品,或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的,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上述行為如符合法定情形,應分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140條、第141條、第140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犯該罪,根據銷售數額,分別單處罰金,判處刑期不等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相應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明知是假藥而進行生產、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犯該罪,根據銷售數額和危害程度,分別判處刑期不等的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明知是劣藥而進行生產、銷售,並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犯該罪,根據銷售數額和危害程度,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上述三種罪,依法從重處罰。

  6、編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應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10條第1款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91條第1款規定,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編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應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編造或故意傳播虛假的疫情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法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刑法》第291條第2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界定虛假信息要考慮信息發佈者、傳播者在主觀上的惡性程度,及其對事物的認知能力。如信息基本屬實,發佈者、傳播者主觀上沒有惡意,行為客觀上也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不宜認定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行為,不應以犯罪論處。

  8、駕車衝撞檢查關卡,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並致公安、防疫工作人員輕微傷,應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以駕車衝撞檢查關卡方式,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刑法》第277條第1、3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兩高司法解釋》第八條也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9、在疫情防控期間,大幅提高新型冠狀病毒防治、防護產品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應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近期,為有效應對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國家有關部門和各地均發佈通知,要求相關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價格法》《反壟斷法》和《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及政策,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切實加強價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市場保供穩價工作。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有關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刑法》第225條第4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0、在疫情防控期間,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依法如何處置?

  根據醫學專家的研究,新型冠狀病毒很可能來源於野生動物,因此在疫情期間,為了公眾安全健康,應依法嚴格限制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違者應依法從重處罰。《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1、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利用廣告虛假宣傳推銷的商品、服務可以防控傳染病的,應依法如何處置?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22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2、在疫情防控期間,借疫情防控為名實施詐騙行為的,應依法如何處置?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刑法》第266條 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3、在疫情防控期間,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等危險物資,應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刑法》第33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上述行為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應以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14、為防止疫情擴散,部分鄉村採取封村封路措施,這種做法是否合法?

  這種做法不合法。隔離病毒要選擇正確的封閉方式,如設置警示牌、警戒線等,不能選擇設置路障封路,如堆石頭或泥土,不僅將導致救護車進不去,急危重症患者出不來,還有可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刑法》第117條規定:“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5、在疫情防控期間,法院對犯罪的量刑幅度是否進行調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第3條第14款規定,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可見,在疫情防治期間,法院對故意犯罪提高量刑幅度,加大對故意犯罪的打擊力度。


(原文鏈接:http://www.samr.gov.cn/zt/jjyq/fkzs/202002/t20200205_311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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