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涉法问题解答

  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一项极其严肃的政治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头等大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江苏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全省人民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

  南京市消协公益律师团队现就疫情防控有关的卫生防疫、劳动人事、刑事违法等方面常见涉法问题进行梳理、解答,希望对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能有所帮助,为这场战“疫”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事违法部分

  1、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按照上级要求,及时统计辖区疫情情况并上报,造成疫情在一定范围内扩散,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两高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刑法》第409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没有按规定统计疫情并上报,造成疫情扩散,情节严重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对防疫救灾有领导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97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职守有两种表现形式:不履行职务与不正确履行职务。如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依法应构成玩忽职守罪。

  3、明知自己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召集聚餐,导致多名参加聚餐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当事人明知自己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且故意召集聚餐传播病毒,从而危及公共安全的,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生产、销售假冒N95口罩等伪劣防护产品,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的,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行为如符合法定情形,应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犯该罪,根据销售数额,分别单处罚金,判处刑期不等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犯该罪,根据销售数额和危害程度,分别判处刑期不等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犯该罪,根据销售数额和危害程度,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上述三种罪,依法从重处罚。

  6、编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91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编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的疫情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第291条第2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界定虚假信息要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如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没有恶意,行为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不宜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8、驾车冲撞检查关卡,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并致公安、防疫工作人员轻微伤,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以驾车冲撞检查关卡方式,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第1、3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两高司法解释》第八条也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9、在疫情防控期间,大幅提高新型冠状病毒防治、防护产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近期,为有效应对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均发布通知,要求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有关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依法如何处置?

  根据医学专家的研究,新型冠状病毒很可能来源于野生动物,因此在疫情期间,为了公众安全健康,应依法严格限制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违者应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1、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广告虚假宣传推销的商品、服务可以防控传染病的,应依法如何处置?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2、在疫情防控期间,借疫情防控为名实施诈骗行为的,应依法如何处置?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266条 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3、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危险物资,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上述行为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14、为防止疫情扩散,部分乡村采取封村封路措施,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这种做法不合法。隔离病毒要选择正确的封闭方式,如设置警示牌、警戒线等,不能选择设置路障封路,如堆石头或泥土,不仅将导致救护车进不去,急危重症患者出不来,还有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5、在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对犯罪的量刑幅度是否进行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第3条第14款规定,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可见,在疫情防治期间,法院对故意犯罪提高量刑幅度,加大对故意犯罪的打击力度。


(原文链接:http://www.samr.gov.cn/zt/jjyq/fkzs/202002/t20200205_311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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