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将严厉打击隐瞒、谎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违法犯罪行为

日前,中共商洛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通告,将依法严厉打击隐瞒、谎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举报隐瞒、谎报疫情,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妨害、阻碍疫情防控工作及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全市社会大局稳定。

商洛将严厉打击隐瞒、谎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违法犯罪行为




<strong>中共商洛市委政法委员会

<strong>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strong>商洛市公安局 商洛市司法局

<strong>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隐瞒、谎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第1号)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隐瞒、谎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地区来商、返乡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或者明知密切接触过的人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已被列为疑似患者,故意隐瞒、谎报行程和活动轨迹及接触对象,或者未按照防控要求接受检测、检疫、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仍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经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应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逃避或拒绝配合导致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知是疫情重点地区来商、返乡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或者明知密切接触过的人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已被列为疑似患者,仍帮助其逃避检测、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法机关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举报隐瞒、谎报疫情,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妨害、阻碍疫情防控工作及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全市社会大局稳定。

举报电话:市法院:2180299

      市检察院:2998072

      市公安局:110、2985308

      市司法局:2313804

中共商洛市委政法委员会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商洛市公安局

商洛市司法局

2020年2月5日



商洛将严厉打击隐瞒、谎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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