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群众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形成防控疫情合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击战,现制定《福贡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群众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群众举报行为提供线索的奖励。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群众举报奖励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原则

第三条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举报内容经核查属于发生在福贡县辖区内违反肺炎疫情应对工作行为的;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及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调查或处理;举报的情况对应对疫情工作有重大价值、发挥重要或关键性作用,且经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查证属实的。

第四条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奖励。

第三章奖励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举报以下违规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200元。

(一)举办婚庆嫁娶等各类聚众活动的;

(二)在福贡县辖区内道路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及跨省、跨州、跨县域出租汽车(网约车)运营和派单仍营业的;

(三)列为居家(宾馆)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擅自外出的。

第八条举报以下违规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300元。

(一)以任何形式非法养殖、捕杀、运输、交易、加工和食用野生动物的;

(二)营业性演出、歌舞娱乐、游戏游艺、互联网上网服务、宗教活动、电影院、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温泉、棋牌室等娱乐场所营业的;

(三)举办寒假期间校内、校外各类培训班、集中培训等活动的;

第九条举报以下违规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

(一)疑来自疫区特别是重点疫区人员、车辆并经查实存在传染风险的;

(二)哄抬物价,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散布小道消息,传播不实言论,给辖区造成恐慌的;

(四)旅游景区、景点及景区内民宿营业及酒店违规营业的。

第十条举报其它违反福贡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相关规定的,或举报提供的线索对应对疫情工作有重大价值、发挥重要或关键性作用的,视情况给予100—100000元奖励。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经查证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由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填写申请奖励审批表,涉及职能部门、乡(镇)提出复核意见,经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或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受理或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处理人身份、住址、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因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设立举报电话0886—3411508,请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举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县疫情解除时废止。

福贡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编 辑:李玉花

责 编:何 剑

监 审:张学坤

终 审:杨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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