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8號
為深化落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進一步做好報關和納稅服務,現將有關事項
公告如下:一、2020年1月申報的彙總徵稅報關單,企業可在2月24日前完成應納稅款的彙總電子支付。其他事項仍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5號的要求辦理。
二、對於繳款期限屆滿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確定並公佈的復工日期期間內的稅款繳款書,可順延至復工之日後15日內繳納稅款。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確定並公佈復工日期的,對有關進口貨物的滯報金,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起徵日順延至上述復工日期。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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