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的法律知识点


划重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的法律知识点


连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人心。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已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要求严厉打击疫情灾害期间涉及的30个罪名。


1.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明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或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的犯罪案件。


2.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破坏法律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犯罪案件。


3.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的重刑事犯罪,或者非法行医、虚假广告等直接影响群众防控疫情信心的犯罪案件。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犯罪案件。


5.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医护工作者实施的暴力行为、侮辱诽谤,或“医闹”等扰乱医疗场所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


6.利用疫情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案件。


7.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等犯罪案件。


8.罔顾病毒传播危险,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件。


9.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失职犯罪案件。


10.贪污、侵占、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等职务犯罪案件。


11.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案件。


12.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质,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案件。


13. 其他涉疫情刑事案件。


当前,疫情防控已进入关键期。崂山区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纪委监委、市场监管、卫健委等单位的配合,积极主动了解、办理涉疫情防控的事件、案件,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各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做好法制后勤保障。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检举揭发;服从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引导,少出门、勤洗手,出门必带口罩,众志成城早日取得疫情阻击战役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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