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普法|那些疫情期間的犯罪“黑榜”行為

這個春節格外靜悄悄

這個春節又分外熱血暖人

為了抗戰疫情

我們眾志成城,攜手共渡難關


防控疫情

依靠科學統籌,有賴團結一心

也離不開法治的有力保障

災難面前,法律從不缺位

下面我們就來盤點

那些疫情期間的犯罪“黑榜”行為!

Q1

故意隱瞞行程和症狀,拒不配合隔離?

A1

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某地村民苟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鄉後,拒不執行當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返鄉日期等信息,刻意隱瞞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同時,苟某還故意隱瞞兒子與他一同從武漢返鄉的事實,苟某兒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兒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

法條鏈接

戰“疫”普法|那些疫情期間的犯罪“黑榜”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法官提示

在疫情防控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及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重點地區人員還需要根據要求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並主動居家隔離。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將依法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此外,社會公眾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Q2

十倍價格倒賣口罩獲利?

A2

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

今年1月21日以來,以張某為首的犯罪團伙在疫情防控期間,利用市民急於購買防護、消毒用品的心理,將正常價格購進的口罩、消毒液等防護用品和抗病毒藥品,以高於市場數倍甚至數十倍的價格倒賣獲利。

法條鏈接

戰“疫”普法|那些疫情期間的犯罪“黑榜”行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官提示

在當前疫情防治過程中,各地口罩、消毒液、洗手液等防護用品及糧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出現不同程度緊缺,部分無良商家藉此坐地漲價、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此類行為不僅會因違法而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將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而受到刑事懲處。廣大消費者和群眾遇到未明碼標價、哄抬物價、虛假廣告、消費欺詐等問題,應保留相關證據(例如:購物憑證、支付憑證、錄音錄像等),既可以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投訴舉報,也可以撥打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電話,還可以向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Q3

編造、散播疫情虛假信息,引發恐慌?

A3

可能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1月28日晚,一網民在微信群中偽造地方政府通知,散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虛假言論,稱當地政府將在29日下午14:00開始實行交通管制,解除時間另行通知。該虛假信息引發社會公眾極為恐慌,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影響。

法條鏈接

戰“疫”普法|那些疫情期間的犯罪“黑榜”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示

當前正值抗擊疫情關鍵時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編造、傳播與疫情相關的不實信息,散佈謠言、製造恐慌。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對此類行為司法機關將堅決依法嚴厲打擊。同時廣大人民群眾要提高辨別能力,不信謠、不傳謠,對於微信、微博等社交媒體上的不實言論做到不評論、不轉發,堅定信心、科學防治,齊心協力抗擊疫情。

Q4

暴力抗拒民警開展勸解、防疫工作?

A4

可能涉嫌妨害公務罪!

某派出所在統一安排下,於2020年1月26日14時安排工作人員前往轄區一戶武漢返鄉人員葉某家中開展宣傳勸解工作。過程中,葉某多次辱罵工作人員,並持刀將工作人員趕出家門。隨後,葉某駕車衝進派出所,持刀追砍民警,並將院內宣傳板、接待室玻璃砍爛,後被民警當場制服。

法條鏈接

戰“疫”普法|那些疫情期間的犯罪“黑榜”行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法官提示

  在疫情防控期間,任何人均有義務配合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開展預防、檢疫、強制隔離、就地檢驗、封鎖疫區等預防控制措施。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將可能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並將為此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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