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格执行防控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格执行防控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直和驻襄各单位党组(党委):

为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有效预防和控制疫情发生蔓延,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格执行防控工作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觉主动报告个人与疫情有关事项。自武汉等重点疫区返回或接触过重点疫区返乡人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第一时间向所属乡(镇)、行政村(社区)或所在单位报告,自觉配合做好疫情排查,不得隐瞒真相。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主动鼓励和督促亲朋好友如实报告个人有关情况。要以对社会和群众负责的态度加强疫情监督,一经发现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者,及时向所属乡(镇)、行政村(社区)或所在单位报告。

二、严格执行防控工作要求。要严格执行疫情隔离有关规定,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自觉居家隔离或到定点医院治疗,严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严禁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疫情防控职责;要绝对服从疫情防控工作指令,认真按照组织安排履行人员排查、卡口值班、疫情救治等工作任务,严禁以各种借口逃避参与防控工作。

三、严禁传播不实信息。全县所有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对造谣传谣、引发社会恐慌的人员要及时阻止,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示范在先、冲锋在前,为尽快赢得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全面胜利做出积极贡献。凡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阻碍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不服从防控工作指挥、应对处置舆论谣言不力等行为的坚决依规依纪严肃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襄城县纪委

襄城县监察委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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