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和朋友去吃饭,发现朋友是去抢劫珠宝店的,他就自行离开。这种情况应归于犯罪中止吗?

雪碧104480333


贾某只是和准备犯罪的人一起吃饭,去之前根本不知道朋友准备抢劫,所以贾某根本不是什么犯罪,也不存在什么中止了


鸬鹚2818


律师答疑:贾某的情形并不构成犯罪,因此不能归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没有构成犯罪就谈不上犯罪中止。


分析

如题所述,贾某只是和朋友去吃饭,并没有和朋友去抢劫的合意,只是在吃饭的过程中发现朋友是去抢劫珠宝店的,于是自行离开了。

贾某从头到尾都没有和朋友一起商量或者计划过去抢劫,而抢劫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否则是无法成立抢劫罪的,而犯罪中止的意思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前提是已经在犯罪过程中了,才能考虑由于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是否构成中止的问题。

其实,我理解问问题的人没有准确的把这个问题表述好,如果问题换成我的表述“

贾某和朋友计划去抢劫珠宝店,在吃饭的时候他又不想抢劫了,于是自行离开,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如果是这样问的话,有一些人可能会答错的,以为这种情况属于犯罪中止,因为贾某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但是,在共同犯罪中,同犯自动放弃犯罪还不够,必须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可以,贾某自己放弃犯罪,但是他的朋友依然按照原计划去抢劫的话,贾某还是不构成犯罪中止。刑法这么规定是因为共同犯罪的危害性更大,所以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要求更高。


陈豪俊律师


我来说吧

第一,你事先没跟劫匪有预谋

第二,只是事前一起吃饭

第三,事前预感先离开,jingcha询问,你直接说“我不知道”,不要说“我知道他们可能要去”,

第四,就算劫匪吃饭时跟你说要去抢劫,jingcha询问,你直接说“我肯定他们在跟我开玩笑,我笑得肚子疼,就先离开了”

第五,一句话“什么都不知道”对你最安全



王者风声


知情不报,算包庇罪。遇到这种情况,多少人会会在情与法的矛盾中……

举报!朋友就变成仇人,不举报的话,他被抓获刑,你就是同案包庇罪!冤不冤?

不冤,不举报那叫合情,但是不合法!举报合法,不合处朋友的世故。所以老祖宗早就告诉你“大义灭亲”,不“同流合污”。




活在中国的垦春泥


贾某和朋友去吃饭,发现朋友是去抢劫珠宝店的,他就自行离开,这种情况应归于犯罪中止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先弄清楚“犯罪中止”的概念。《刑法》第二十四条对犯罪中止作了定义: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照犯罪中止的概念,此题的结果是不是一目了然了。

古人云“食色性也”,贾某和朋友一起吃饭,这个应该没有问题,即便朋友是个犯罪分子,问题也不大,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不许和犯罪分子在一起吃饭,而“法无禁止即可为”。

贾某发现朋友要去抢劫珠宝店,随即自行离开。注意,是贾某的朋友要去抢劫,而不是贾某要去抢劫,而且贾某是在吃饭时才知晓朋友要去抢劫,这充分说明贾某事先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预谋。

贾某既没有参与策划抢劫,也没有去实施抢劫,既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犯罪的客观行为,所以根本就谈不上犯罪。既然连犯罪都没有,又何来犯罪中止呢,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是也!

那遇到这种情况,贾某怎么做才是对的呢?

有人说报警。这个建议从理论上来讲没有错,而且非常正确,但是要考虑到贾某面对的是朋友,亲手将朋友送进监狱,那种感觉可不是那么美妙。再者,如果朋友知道是贾某报警的话,又会怎么看待贾某呢?出来之后会不会去报复贾某呢,这些都很难说!所以我们不能苛求贾某!

有人说制止。要知道,有人能够听劝,而有的人则不然。其朋友既然敢将抢劫的事情告诉贾某,要么是非常信任贾某,要么就是不把他放在眼里,不管哪一种情形,他都不担心贾某去告发自己。贾某选择自行离开,说明他对朋友也是非常了解,“道不同,不相为谋”,大家最终“大路朝天各走半边”。


打虎拍蝇


贾某应当不构成犯罪,但是其发现朋友犯罪没有及时报警或者制止是不对的。

因为贾某和朋友去吃饭,并不知道朋友去抢劫珠宝店,事后当发现朋友是抢劫珠宝店的时候,他默默地离开不参与抢劫,那么贾某的行为就构不成犯罪。

如果贾某参与抢劫的话,那么就是一种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及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并且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在本案中,贾某的行为:

1、贾某没有实施抢劫珠宝店的行为,构不成故意实施犯罪。

2、对于朋友抢劫珠宝店,贾某既没有跟他们在之前进行谋划,也没有在抢劫的过程中实施统一的行动。也就是说贾某对于朋友抢劫珠宝店的行为,既没有事前通谋也没有事后实施,因而构不成共同犯罪。

3、贾某在发现朋友抢劫珠宝店的时候选择了离开,这说明他并没有帮助犯罪,也没有实施犯罪,只是像一个旁观者一样选择了躲避。

所以贾某即没有实施犯罪,当然就构不成犯罪了。



又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本案中贾某根本就没有实施犯罪,所以也不存在犯罪的中止问题。

但是,贾某明知道朋友抢劫而中途离开,这显然是一种逃避的行为。其应当勇敢站起来,积极报警,这既是救朋友也是救他人。

选择明则保身是不对的


法重情深


《犯罪中止,必须是在构成故意犯罪前提下的有效防止犯罪后果的法定减免处罚行为》

贾X之行为根本就无罪,自然就不构成抢劫犯罪的中止。

依我之见:贾X既无与朋友抢劫犯罪主观共同故意,又无实施抢劫犯罪的共同行为,贾X不是抢劫的共犯,贾X离开的行为更不是抢劫犯的中止。

为什么贾X离开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的共犯,且构成抢劫犯罪中止呢?

一,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犯。从法律规定看作为共同犯罪的构成,A,必须二人以上,B,二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主观故意,即主观上二人必须明知实施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的刑法禁止,C,而为什么达到个人目的,积极追求这种犯罪目的,或明知二人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而故意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就是故意犯罪中的”主观故意”支配下,积极实施或故意放任的“行为”。

二,从以上法律规定再结合本案例提问者描述情形来看,首先贾X与朋友没有共同抢劫的主观故意,因为他们二人事先并未共谋抢劫,即没有共同的抢劫故意,当与朋友到达抱劫犯罪现场珠宝店时贾X也无配合朋友抢劫犯罪的邦助行为,所以贾X独自离开的行为依法是不构成抢劫的共犯的。

三,既然贾X的离开根本就不构抢劫的共同犯罪,怎么会是犯罪中止呢?

我的观点一一贾X既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更不是抢劫犯罪的中止。


唐先明75443043


从表面上看他就没有犯罪,哪里

来的犯罪终止之说呢?因为他明

知其它几位朋友是合谋抢劫珠宝

店,知情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就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所以说知道犯罪不向公

安机关报告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

为,所以说他这种情况就归于犯

罪中止行为,而沒有阻止犯罪的

继续,也是触犯刑法的行为人。


学者110


这个不能定犯罪终止,一是没有预谋策化,二是没有参于过程,既无开始,何来终止,若他只是听说了他们有这个打算,并不知晓具体时间过程,且并没和他们讨论此事,则其无罪,若他在饭桌上参与了讨论,答应参与并制定了行动计划,只因回家后又后悔没有参与,则应为犯罪终止,且可获减轻处罚,若已明知他们的犯罪计划,并且他们已实施了这个犯罪行为,虽然他既未答应也未参与,但定他个知情不报的包庇罪是可能的。


清江独行客


贾某根本就不构成犯罪,何来的犯罪中止?朋友要做什么事情,与贾某并没有任何关系。贾某即使没有立即去举报,也不会构成任何犯罪。

犯罪中止,通俗的来讲就是某种行为,本来已经构成了犯罪,但嫌疑人基于自身主观原因主动放弃了犯罪。这跟犯罪未遂是不一样的,犯罪未遂往往讲的是出于客观原因所限而未能实现犯罪目的。

本案中贾某是和朋友去吃饭,根本没有参与朋友的犯罪,朋友的行为与贾某无关。贾某知道朋友犯罪后立即转身离开,可见贾某从无犯罪的任何主观想法。所以贾某本来就无罪。

有的答友会认为贾某知道朋友犯罪,而不举报,属于知情不报就属于犯罪,其实在法律上并无这样的规定,贾某并没有一定要检举朋友犯罪的法定义务。贾某只要自己不参与犯罪就是无罪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