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可以結婚嗎?何為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精神病人可以結婚嗎?何為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結婚以男女之間的情感基礎作為重要前提,屬於男女雙方的選擇自由,但若想締結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仍需滿足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法》第七條規定了結婚的禁止條件: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的結婚。

近親屬之間不能結婚是很多人都能理解的生活常識,但為何某些疾病也會影響到婚姻的合法性?何為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精神病人是否能夠享受正常的婚姻生活?或許大家還存在一定的疑問。


究竟何為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並沒有做出具體規定,但進行了原則性的闡述,結合相關行政法規或是有關部門規定,可以明確,以下四類疾病將被認定為屬於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一)一些特定的傳染性疾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淋病、梅毒、麻風病等傳染性疾病在醫學上被認為屬於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二)某些嚴重遺傳性疾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的相關規定,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患者,醫生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經雙方同意採取相關節育措施後,可以結婚。


(三)重型精神疾病

根據衛生部發布的《異常情況的分類指導標準(試行)》第二條規定,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和其他精神病發病期間應當暫緩結婚。


相關案例:

申請人楊某甲確認被申請人楊某乙、胡某某婚姻無效糾紛 (2016)湘0722民初883號

基本案情:申請人楊某為申請人楊某乙的父親。2005年楊某乙曾被送往湘雅二醫院進行住院治療,並被醫院診斷為患有嚴重的精神分裂症,直到今日一直未能治癒。2008年楊某乙與胡某某經人介紹相識相戀,楊某乙隱瞞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與胡某某登記結婚。結婚後楊某乙多次發病,被送往精神病醫院進行住院治療,2016年3月,楊某再次被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症,直至楊某甲向法院申請確認楊某乙與胡某某婚姻無效之日,楊某乙仍因精神分裂症進行住院治療。

法院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定,準備結婚的男女,若婚前醫學檢查患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應當暫緩結婚。衛生部《異常情況的分類指導標準(試行)》第二條規定,精神分裂症發病期間系暫緩結婚者。因此,楊某乙的患病情況應當屬於暫緩結婚的情形,如果未能經治療痊癒,不應辦理結婚登記。本案中,楊某乙在於胡某某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即患有嚴重的精神分裂症,直至今日未能痊癒,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符合《婚姻法》第十條婚姻無效的情形。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判決被申請人楊某乙與被申請人胡某某婚姻關係無效。


(四)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

根據衛生部發布的《異常情況的分類指導標準(試行)》第一條規定婚配雙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不允許結婚。

相關案例:

吳某1與吳某2婚姻無效糾紛 (2017)蘇1112民初770號

基本案情:

原告吳某1與被告吳某2在1995年經人說媒介紹認識,在結婚時被告吳某2即為嚴重精神病患者,精神智力存在巨大缺陷,無法與人進行正常的交流。2007年6月15日,鎮江市丹徒區殘疾人聯合會向吳某2發放殘疾人證,殘疾類別鑑定為智力殘疾,殘疾等級為二級。2016年5月原告向法院申請確認吳某2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委託相關鑑定機構對吳某2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司法鑑定,鑑定意見為:吳某2患重度精神發育呆滯,無民事行為能力。2016年原告吳某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吳某2婚姻無效。

法院觀點:法院認為當事人若患有醫學上認定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並且婚後尚未痊癒的,婚姻無效。在本案中被告吳某2屬於中毒的精神發育呆滯,其本身不具有相應的婚姻意識能力,結婚後也並未痊癒。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原告吳某1與被告吳某2的婚姻無效。


有一部分觀點認為,將某些疾病認定為屬於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侵犯了這一部分患者的婚姻自由,是對患者的歧視,伴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醫療手段的不斷進步,很多曾經被認定為絕症的疾病已經可以得到醫治。但是,結婚不僅僅是男女雙方兩個人的事,本著對自己負責、對對方負責、對今後可能會降生的孩子負責的態度,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婚前檢查是十分必要的。如果發現一方屬於上述四類疾病的患者,一定要先進行積極的治療,待疾病痊癒後再結婚,才能享受更加幸福美滿的婚姻,避免今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

2、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2017)

3、異常情況的分類指導標準(試行)(1986年7月21日衛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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